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1-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24,750,956.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以司法判决、审计意见等为准。
前期,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截至2021年11月12日已支付324,750,956.1元。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向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等,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21】沪74民初423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1年11月15日
受理时间:2021年11月19日
审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长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玫(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日红(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榕(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郭仁莉(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主要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事实和理由
前期,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截至2021年11月12日已支付324,750,956.1元。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张长虹、王玫、王日红、洪榕、郭仁莉应对投资者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遭受的股票投资损失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向投资者赔偿之后,有权就支付超出自己应承担赔偿份额的部分向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长虹、王玫、王日红、洪榕、郭仁莉立即向原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赔付的赔偿款324,750,956.1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2日)。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以司法判决、审计意见等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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