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1-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渝刑终7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7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二、本次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关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一案,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9)渝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天圣制药、原审被告人刘群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反弹,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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