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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星期一)14:30

  4.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11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国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公司股份130,812,874股,占公司总股份801,929,568股的16.312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2人,代表公司股份18,575,9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16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12,436,9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02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公司股份18,375,9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9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其中议案1、3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议案2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按照会议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129,519,974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6%,1,292,9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19,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6%;反对1,2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83,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99%;反对1,2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129,205,557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3%,1,607,317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3%;反对1,607,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73%;反对1,607,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以129,203,657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98%,1,609,217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98%;反对1,609,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71%;反对1,609,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郑冬梅律师、董成良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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