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17:00止。2021年11月2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15,258,444.90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26,001,423.42 份的51.0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15,258,444.9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2021年11月23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名为“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事项,同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实施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方案,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等。”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即2021年11月24日起,修改后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编制《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98号文(《关于准予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修订后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21年11月24日起生效,原《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关于准予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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