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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下转C6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

  21-25/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委托,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6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共有6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一)华泰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证券系保荐机构华泰联合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是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华泰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华泰创新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母公司华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财务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中航产投

  1.主体信息

  根据中航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产投的工商信息如下:

  根据中航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航产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航产投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中航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直接持有中航产融39.45%股权,并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间接持有中航产融7.60%股权,合计持有中航产融47.05%股权,是中航产融的控股股东。航空工业集团通过中航产融控制中航产投100%的股权,因此,航空工业集团是中航产投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为其中航产投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中航产投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航空工业集团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于2008年11月6日由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一、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整合而成立。航空工业集团设有航空武器装备、军用运输类飞机、直升机、机载系统、通用航空、航空研究、飞行试验、航空供应链与军贸、专用装备、汽车零部件、资产管理、金融、工程建设等产业,下辖100余家成员单位、24家上市公司,员工逾40万人。作为我国航空工业的骨干企业,航空工业集团承担了对空军装备体系的保障任务。2020年航空工业集团实现净利润155.93亿元,2020年底总资产规模10,519.66亿元。

  中航产融是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的金融投资平台,旗下拥有证券、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期货等牌照。截至2020年末,中航产融总资产3,795.95亿元,归母净资产398.52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3.41亿元,归母净利润32.74亿元。中航产融于201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组上市,截至2021年10月20日,中航产融A股市值343亿元。中航产投成立于2012年,是中航产融的全资子公司,践行“金融+产业”发展模式,通过“直投+基金”方式,专注于航空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投资。展业以来,中航产投积极借助资本实力,发掘航空工业产业价值链上的自主可控、科技创新成果,以股权投资支持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中航产投曾参与广联航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助推江航装备、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中航机电、中航光电、深南电路、中航电测、宝胜股份等航空工业集团内上市公司定增。

  中航产投系中航产融的全资子公司,中航产融的实际控制人为航空工业集团。综上,中航产投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核查,中航产投已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相关领域内展开战略合作。航空工业集团已就中航产投与发行人战略合作事宜出具《关于下属企业参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声明与承诺》如下:(1)航空工业集团系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中航产投是由航空工业集团实际控制、下属二级单位中航产融全资控股的产业投资公司;(2)航空工业集团安排下属企业中航产投参与华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事宜;(3)航空工业集团认可中航产投与华强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承诺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配合中航产投履行该协议。

  综上,中航产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中航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中航产投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航产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航产投提供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中航产投提供的财务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中航产投长期以来积极贯彻航空工业集团建设新时代航空强国的整体战略部署,聚焦航空主业,依托航空工业集团雄厚的产业背景和市场化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和产业融合发展要求,践行“金融+产业”发展模式,加强对航空全产业链的战略投资。发行人是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二级公司,是国内专业的防化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全军透气式防毒服、专用防毒面具、集体防护装备定点生产企业,以及国家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覆盖陆、海、空、火箭军、武警等多个军兵种,本次战略配售进一步强化两大军工集团的长期战略合作。

  (2)中航产投将协调航空工业集团下属院所企业和总体单位,联合发行人合作开发空军特种防护装备,同时参与军方预研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为发行人下一代特种防护装备奠定研发基础和技术积累。相关技术研发成果既可以促进发行人技术水平提升和工艺的不断改进,又可以有效拓展发行人产品应用场景,增加定型、批产产品数量,提高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有效避免单一型号产品风险,提高长期业绩的稳定性,提升内在价值,极大扩大市场竞争力。

  (3)航空工业集团拥有国内齐全、完整的现代化工业制造体系,可以发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效应。其中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航装备”)是隶属于航空工业集团机载板块的一家大型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我国航空氧气系统核心供应商。中航产投将协调航空工业集团内资源,推动江航装备与发行人的深入合作,在发行人现有产品上融合航空专用技术促进发行人个体及集体防护装备氧气相关系统的性能改进与提升。另外,中航产投将协调航空工业集团内部单位,推动发行人与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燃油液压环控事业部及其环境控制系统骨干企业开展技术和供应链合作,从送风组件、过滤吸收器、通风供氧等配套产品上,为发行人的供应链改进和优化提供支持和保障。

  (4)中航产投未来将通过多种形式深化与发行人合作关系,从资本、管理、产业等方面配置资源,并赋能给发行人,使发行人更加深入融入航空工业生态圈并带来价值提升。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航产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企业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本企业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八)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电科投资

  1.主体信息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科投资的工商信息如下: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电科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电科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科投资为中国电科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电科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信息产业部直属46家电子类科研院所及26户企业基础上组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并于2017年12月完成公司制改制,更名为中国电科。中国电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国电科拥有电子信息领域相对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产业基础、网络安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地位,肩负着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国防现代化、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职责。中国电科拥有包括47家国家级研究院所、15家上市公司在内的700余家企事业单位;拥有员工20余万名,其中55%为研发人员;拥有35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创新中心。2020年中国电科实现净利润223.24亿元,2020年底总资产规模4,516.10亿元。综上,中国电科为国有大型企业。

  电科投资于2014年4月18日注册成立,是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电科投资围绕中国电科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以“打造中国电科资本运营投资平台”为主责,以产业投资、金融投资和基金投资为主业,发挥资本引擎和金融之翼作用,助推网络信息体系建设。电科投资曾参与雷电微力(3010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中国电科持有电科投资100%的股权,电科投资系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综上,电科投资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核查,电科投资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相关领域内展开战略合作。中国电科已就电科投资与发行人战略合作事宜出具《关于下属企业参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声明与承诺》如下:(1)中国电科系由国务院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大型企业;(2)中国电科下属企业电科投资参与华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事宜已经电科投资内部决策通过,符合中国电科对下属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3)中国电科支持电科投资与华强科技按照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合开展信息化装备和装备信息化、网络信息体系、智能制造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综上,电科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电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电科投资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电科投资为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财务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科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1)助力华强科技防护装备融入全军网络信息体系

  信息化战争依托网络化信息系统,以信息化军队为主要作战力量,逐渐成为未来战争的基本形态,信息成为生成战斗力的新的主导资源。中国电科是网络信息体系和全军指挥作战系统的总体牵头单位,相关系统在信息化战争中将各个要素和作战单元联为一个整体,是军队形成和发挥整体效能的核心部分。本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军事智能化发展,提高基于网络信息体系的联合作战能力、全域作战能力”的要求,电科投资将协调中国电科下属单位,推动智能型个人防护系统装备融入全军网络信息体系和作战指挥系统,助力防护工程成为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的重要堡垒。同时,电科投资还将推动华强科技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进行合作,助力华强科技防护装备适应信息化战争要求。

  (2)提高防护装备信息化、智能化能力

  电科投资将协调中国电科相关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在武器装备信息化、边缘端传感器、数据分析、自组网通讯等领域的技术优势,与华强科技共同推动防护装备信息化、、转化和应用,构建协同创新体系,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华强科技目前正在开展某型信息综合感知与集成系统研发,中国电科及中电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将利用在信息化领域的技术储备,协助华强科技提升智能型个人防护装备的信息感知能力,优化与指挥决策系统兼容和互通功能,提升防化兵精确遂行及核生化作战保障的能力和效率。此外,在单兵生命安全评估与预警技术、一体化呼吸器集成设计等相关领域,双方也将进一步合作研发,提升单兵和整体作战能力。

  (3)共同打造智能制造体系,提高生产作业效率

  借助中国电科在自主可控工业软件、智能制造和智慧工厂一体化解决方案、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挖掘、机器人等领域的创新研发能力,融入华强科技智能工厂的建设以及智慧平台的打造,全面提升华强科技智能制造能力、提高作业效率、降低制造成本。除现有生产线的智能化升级外,华强科技拟投资新型核生化应急救援防护装备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新型核生化防护基础材料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对智能制造能力建设具有较大的需求。中国电科在智能制造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加快华强科技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管理等技术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实现特种防护装备主要基础材料和零部件的自主化生产,促进制造工艺仿真优化、数字化控制、状态信息实时监测和自适应控制,进一步提升华强科技制造过程全追溯能力、智慧管理能力、型号装备生产保障能力,打造数据驱动的智能企业。

  (4)加强国际贸易合作,保障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

  发挥中国电科全球化市场布局和完善的营销网络及渠道等资源资源,协助华强科技拓展防护装备和医药包装产品的国际市场,持续提升华强科技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份额。同时,利用上述资源协助华强科技获取丁基橡胶、高阻隔性膜材料、塑料粒子等主要材料的海外资源,保障原材料供应渠道。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科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企业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本企业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八)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凯得投控

  1.主体信息

  根据凯得投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得投控的工商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凯得投控的调查表、《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凯得投控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凯得投控已于2015年12月31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29591。本所认为,凯得投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结构

  根据凯得投控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得投控为开发区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凯得投控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凯得投控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开发区控股成立于1998年,系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内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已成长为以科技金融为主业,涵盖金融、科技、园区三大板块的国有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开发区控股注册资本103.63亿元,主体信用“AAA”等级,具有穆迪“Baa1”、惠誉“BBB+”信用评级,拥有牌照齐全的金融全产业链,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25亿元,为500家企业提供超过90亿元的融资担保服务。截至2020年底,开发区控股资产总计959.09亿元、净资产总计353.64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总计51.69亿元、净利润总计8.43亿元。综上,开发区控股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凯得投控成立于2015年5月,是开发区控股全资二级子公司,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编号P1029591)。凯得投控业务涵盖科技战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母基金、资产管理、科技园区等方面。凯得投控立足广州黄埔区、开发区,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历史机遇,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等高新技术产业,打造大湾区一流科技投资、资本运营与产业协同平台,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凯得投控曾参与和辉光电(68853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凯得投控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相关领域内展开战略合作。开发区控股已就凯得投控与发行人战略合作事宜出具《关于下属企业参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声明与承诺》如下:(1)开发区控股系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广东省财政厅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大型企业;(2)开发区控股下属企业凯得投控参与华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开发区控股与凯得投控内部决策通过;(3)开发区控股认可凯得投控与华强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开发区控股承诺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配合凯得投控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实施提供支持与协助。

  综上,开发区控股为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凯得投控属于开发区控股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凯得投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凯得投控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凯得投控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凯得投控提供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凯得投控提供的财务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得投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1)通过产业基金助力华强科技业务布局

  开发区控股下属公司已与华强科技股东单位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产业基金广东南方工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发挥双方的产业和资源优势,顺军工及生物医药产业链聚焦投资,共同培育挖掘优秀项目。开发区控股下属公司与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合作投资的重庆智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笃新材料”),其生产的连续玄武岩纤维作为新型隔热材料,与华强科技在特种防护新材料的性能研发及新产品的功能设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协同效应。凯得投控将通过开发区控股体系内公司,推动智笃新材料与华强科技共同研究开发可运用于特种防护装备中的新型隔热材料,进一步优化华强科技的产品性能。凯得投控将继续利用合作基金进行军工及生物医药领域产业孵化,有利于产业链上下联动,助力华强科技业务发展,并为华强科技提供潜在的并购标的,进一步扩大业务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

  (2)通过生物医药板块资源协同华强科技业务发展

  开发区控股及凯得投控近年来通过直接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形式在生物医药领域控股参股了一批上市公司及重大项目,包括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绿叶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医药”)、广州达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博生物”)、广州市赛普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威溶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中绿叶医药主要研发用于新冠肺炎、带状疱疹、鼻咽癌等病症的绿叶疫苗,并拥有其他已上市的19种化药制剂、4种中药制剂及3种生物药制剂;达博生物在国内针对颈部恶性肿瘤、乳腺癌、软组织肉瘤等实体肿瘤药物研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核心产品已进入临床III期,正利用自身在SARS疫苗发明专利优势进行变异新冠毒株的疫苗研发。凯得投控将推动华强科技与前述公司在相关制剂产品医药包装方面开展业务合作和定制开发,进一步丰富华强科技产品的应用场景、扩大疫苗市场的占有率。开发区控股及凯得投控已形成了丰富的生物医药产业链,布局领域涵盖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疫苗研发生产、靶向药物及免疫肿瘤药物等新药研发生产企业,华强科技的胶塞产品在前述领域有较广阔的应用空间,凯得投控将推动控股及参股医药领域公司与华强科技在医药包装领域的合作,并协调开发区控股将充分发挥在生物医药板块的优质资源进一步提升华强科技在医药包装领域的市占率,提升华强科技整体竞争力。

  (3)打造国际顶尖生物安全科技成果转化中枢,提升科研能力完善产业链

  开发区控股正投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安全创新港,定位为全国顶尖的生物安全科技创新产业园区,将重点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生物医药、诊断试剂、医学影像、疫苗、防疫器械等企业入驻落户并从事研发及生产活动,打造出具有全球创新资源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中枢。同时,开发区控股正联合高瓴资本共建高瓴研究型医院,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生物医药企业等合作开展医学前沿技术联合攻关和医药健康产品的开发。凯得投控可充分利用开发区控股在生物医药园区创建中的优势,进一步推动华强科技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构建协同创新体系,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产品临床试验及应用,抢占医学科技革命制高点,持续丰富、优化产品线。

  (4)加强科研交流,为华强科技输送高端人才

  凯得投控地属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域,作为国家战略层面最为重要的经济合作区,大湾区内聚集了中山大学等知名院校,各院校材料学院吸引大量高学历、高素质、高经验的人才。凯得投控可协调省内顶尖高校、中山大学材料科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新材料行业专家与华强科技定期进行深度交流,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及共同课题研究,配合华强科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及“教育培训工程”的推进,提高华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5)推动华强科技在广东省及广州开发区的发展

  凯得投控将协调广州开发区及开发区控股内的资源,后续如华强科技有意向在广东省及广州开发区发展时,在符合相关政策、华强科技内部管理制度和上市公司披露规定的条件下,开发区控股及凯得投控将作为服务窗口,协助华强科技获取相关优惠政策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推动华强科技在广东省及广州开发区的发展。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凯得投控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企业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本企业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八)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宜昌中企

  1.主体信息

  根据宜昌中企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昌中企的工商信息如下:

  根据宜昌中企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宜昌中企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宜昌中企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宜昌中企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宜昌中企为宜昌国投集团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宜昌中企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宜昌国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中企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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