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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56         证券简称:养元饮品          公告编号:2021-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 委托理财金额:24亿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明毅节节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金日添利臻享B001号、明毅养元稳债半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单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中国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3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2号(对公)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无固定期限

  ● 履行的审议程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管理层在经审定事项的范围内决定拟购买的具体产品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投资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本次委托理财产品为安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 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 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明毅节节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签署《明毅节节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所述“明毅节节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0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SJQ004。本合同主要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的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坚持低风险的原则,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资产组合配置,力争为客户获取稳健的超过计提基准的投资收益。

  (5)基金的存续期限:15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提前终止本基金。

  (6)基金的外包事项: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包业务登记编码:A00016)。运营服务机构有关职责和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以运营服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运营服务协议(以实际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约定为准。

  (7)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①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及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②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T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T+5工作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资金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④基金管理人应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交易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并保证托管资金账户预留足额资金,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涉及代销机构赎回资金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应在与代销机构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日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并保证托管资金账户预留足额资金,若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与代销机构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日完成资金交收而引起代销机构及其投资者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8)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9)认购日:2021年8月24日

  (10)起息日:2021年8月25日

  (11)到期日:无固定期限

  (12)理财本金:4.00亿

  (13)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为20%,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Y%)默认为4.2%。

  (14)管理费: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0.3%,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当季应收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15)违约责任: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②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A.不可抗力;

  B.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C.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D.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基金管理人,致使基金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E.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F.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包括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形成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等;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③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④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⑤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仅分别依据本合同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运营服务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⑥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2、明毅节节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依据“1、明毅节节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所述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申购明毅节节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项下基金份额。

  (1)产品起息日:2021年9月1日

  (2)理财本金:3.00亿元

  (3)到期日:无固定期限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5)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为20%,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Y%)默认为4.2%。

  3、阳光金日添利臻享B001号

  (1)理财产品代码:Z7001421A000054

  (2)产品起息日:2021年9月1日

  (3)产品到期日:无固定期限

  (4)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9月1日

  (5)理财本金:2.00亿元

  (6)收益率:3.6%-4.4%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4、明毅养元稳债半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签署《明毅养元稳债半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所述“明毅养元稳债半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0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SNL930。本合同主要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的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坚持低风险的原则,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资产组合配置,力争为客户获取稳健的超过计提基准的投资收益。

  (5)基金的存续期限:15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提前终止本基金。

  (6)基金的外包事项: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包业务登记编码:A00016)。运营服务机构有关职责和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以运营服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运营服务协议(以实际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约定为准。

  (7)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①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及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②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T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T+5工作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资金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④基金管理人应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交易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并保证托管资金账户预留足额资金,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涉及代销机构赎回资金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应在与代销机构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日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并保证托管资金账户预留足额资金,若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与代销机构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日完成资金交收而引起代销机构及其投资者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8)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9)认购日:2021年10月8日

  (10)起息日:2021年10月9日

  (11)到期日:无固定期限

  (12)理财本金:2.00亿

  (13)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为20%,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默认为4.6%。

  (14)管理费: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0.3%,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当季应收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行在次季度首月于基金财产中支付至基金管理人收费账户,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首月在基金托管账户中备足应支付的管理费。

  (15)违约责任: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②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A.不可抗力;

  B.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C.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D.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基金管理人,致使基金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E.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F.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包括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形成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等;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③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④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⑤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仅分别依据本合同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运营服务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⑥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中国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单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代码:FBAE68603G

  (2)产品起息日:2021年11月22日

  (3)产品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注:每35个自然日为一个持有期)

  (4)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11月22日

  (5)理财本金:3.00亿元

  (6)收益率:2.0%-4.0%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6、中国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3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2号(对公)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代码:FBAE68604G

  (2)产品起息日:2021年11月23日

  (3)产品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注:每91个自然日为一个持有期)

  (4)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11月23日

  (5)理财本金:10.00亿元

  (6)收益率:2.8%-4.5%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本次购买的“明毅节节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等发行及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通、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凭证、ABN,REITs等)、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现金等)、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债券基金、公募转债基金、分级基金A类份额等)、衍生品(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违约互换、标准化的信用违约互换指数合约等)、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发行的各类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证券。

  (2)投资范围限定在上述第(1)点内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并且有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时,仅限于通过认购、申购方式参与,且不得参与前述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份额的进取级或劣后级份额。

  2、本次购买的“明毅养元稳债半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凭证、ABN,REITs等)、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现金等)、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债券基金、公募转债基金、分级基金A类份额等)、衍生品(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违约互换、标准化的信用违约互换指数合约等)、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发行的各类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证券。

  (2)投资范围限定在上述第(1)点内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并且有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时,仅限于通过认购、申购方式参与,且不得参与前述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份额的进取级或劣后级份额。

  3、本次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银行理财资金池。

  (三)风险控制分析

  1、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根据自有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3、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5、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 受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1、 公司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代码分别为:601818、600016)。

  2、 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梁文飞持有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斯觅持有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份;李元丰持有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份;北京明毅博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份。

  公司无法获悉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详细财务数据。

  (二) 上述理财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三) 公司董事会已对受托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上述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投资安全性及流动性可控的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理财收益,从而降低财务费用。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6.65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83.69亿元。公司本次委托理财支付金额24亿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的26.57%,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影响。

  (三)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自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理财产品中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由报表列报的项目“其他流动资产”分类调整至报表列报的项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产品中保本保收益产品依旧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五、风险提示

  (1)尽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是安全性高、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六、自2021年8月18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情况

  单位:万元

  

  注:明毅博厚投资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3日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管理层在经审定事项的范围内决定拟购买的具体产品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投资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注:上述实际收回本金按照最近十二个月内所有收回情况统计,其中包括部分十二个月前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收回。

  特此公告。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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