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铁岭金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6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的《民事判决书》((2021)黑02民初1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黑02民初119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金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5,09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132,478.08元(自2016年1月1日起分段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 2、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金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铁岭金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91.19元,由原告铁岭金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229.93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46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上述案件涉及的本金和利息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依照法律程序就上述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黑02民初119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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