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1版)
情况如下:
对于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以出让方式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公司合法拥有其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办理且预计可以取得权属证书的2宗土地使用权分别为新嘉爱斯热电拥有的1宗位于嘉兴市王江泾镇、面积19,25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A22002号土地”)及秀舟热电拥有的1宗位于凤桥镇工业园区、面积24,038.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2020南-05号土地”),具体如下:
①新嘉爱斯热电位于嘉兴市王江泾镇的土地使用权
2017年12月15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于其官方网站发布《秀洲区建设用地项目批前公示》,拟以协议出让方式向新嘉爱斯热电出让位于王江泾镇、面积19,259平方米的公共设施用地。
2017年12月29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嘉爱斯热电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向新嘉爱斯热电出让该宗土地。
2018年1月31日,新嘉爱斯热电向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支付土地出让金10,014,680元。
2018年2月1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秀洲区分局出具2018-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接凭证》,载明“出让方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将出让土地移交受让方,受让方凭此证及支付出让金凭证向我局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②秀舟热电位于凤桥镇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
2020年3月13日,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其官方网站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拟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凤桥镇工业园区面积24,038.24平方米的工业用地。
2020年4月16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秀舟热电签署《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嘉网成[2020]6号),确认秀舟热电以1,173.07万元竞得该宗土地。
2020年4月27日,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秀舟热电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秀舟热电出让该宗土地。
2020年5月2日,秀舟热电缴纳1,173.07万元土地出让金。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秀舟热电正在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租赁土地使用权合计1宗,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富阳公司上述租赁土地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不符合前述规定。
富阳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31%,其承租该等土地主要用于仓储、物流,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风险。
(4)无偿使用土地
根据公司、富欣热电、唐绍富、富林化纤及富达化纤签署的《富欣热电事故损失赔偿及30%股权转让协议书》,富欣热电取得原由富达化纤拥有的、用于富欣热电生产经营使用的房屋所有权,且可持续无偿使用富欣热电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土地,该等土地有关情况如下:
2、商标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商标注册使用权。
2020年7月30日,公司与物产中大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物产中大授权公司在所涉商标有效期内无偿使用物产中大相关商标,标的商标许可为非独占许可,许可使用的地域为标的商标登记注册的全部区域内。
发行人主要从事煤炭流通业务与热电联产业务。其中,在煤炭流通业务领域,发行人属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炭流通领先企业之一,已在行业内积累较为稳定的客户及供应商群体;在热电联产业务领域,发行人主要从事蒸汽、电力及压缩空气的生产,而热电联产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且热电企业一般遵循当地政府划分的集中供热区域规划。
公司上述经营均不依赖商标权,因此未注册商标不实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未来持续经营。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物产中大授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所涉商标有效期内无偿使用物产中大相关商标,该等商标许可为非独占许可,许可使用的地域为标的商标登记注册的全部区域内,该等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服务,包括煤炭流通业务和热电联产业务,发行人开展该等业务对有关商标不存在重大依赖,被授权使用商标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取得的收入、利润不具有明显对应关系。
物产中大未将该等商标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如下:
(1)包括授权商标在内的物产中大所有注册商标,对物产中大品牌形象、企业文化传承、企业标识美誉度和辨识度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授权商标为物产中大的主要标识之一,且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外,还包括或涉及其他的产品及业务;因此,出于品牌维护等因素考虑,物产中大未将该等授权商标转让给发行人,而是授权和许可发行人使用。
”的相关注册商标(与授权商标的类别可能不同)。因此,如物产中大将授权商标仅投入发行人,会影响下属其他子公司的正常使用或需发行人授权该等子公司使用而新增关联交易。
如前所述,发行人开展业务对授权商标不存在重大依赖,授权使用商标对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就授权商标而言,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外,不排除物产中大下属其他子公司使用的情形,为此,物产中大授权发行人使用相关商标为非独占许可的方式。
3、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117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专利均为公司热电联产业务经营中形成,上述专利用于发行人各热电厂污泥干化处理处置、污泥焚烧综合利用、生物质焚烧综合利用、蒸汽供应、燃料供应、压缩空气等生产线,以及污染物综合治理、生产监控、原材料运输循环流化床锅炉焚烧系统等生产环节,对公司热电联产业务的高效开展有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中专利资产账面价值为4.79万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均系原始取得,该等专利权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被许可使用的专利。发行人无受让取得的专利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物产环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5、特许经营权
2018年2月1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桐乡泰爱斯能源与桐乡市屠甸镇人民政府签订《屠甸镇供热经营权转让协议》,以总价款3,185.84万元取得桐乡市屠甸镇区域内的供热经营权。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支付全部款项,取得相关权益。
根据《桐乡市集中供热规划(修编)(2014-2020)》,屠甸镇属于桐乡泰爱斯能源的供热范围。《屠甸镇供热经营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屠甸镇部分供热地区已存在供热管道(已连接到用热单位),桐乡泰爱斯能源需将上述管道与公司供热主线路相连接,即可获取供热客户资源。为准确衡量相关管道价值和客户资源价值,经协商,桐乡市屠甸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桐乡泰爱斯能源作为乙方于2018年2月12日签署《屠甸镇供热经营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甲方总价款3,185.84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捌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取得甲方区域内供热经营权,起止时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35年10月07日,其中,甲方区域内供热经营权金额:3,185.84万元……”
“二、本协议约定的总价款,乙方将分3期支付给甲方:1. 第一期在2018年2月14日前支付300万元;2. 第二期在2018年2月26日前支付700万元;3. 第三期在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2,185.84万元。
“三、为加快区域供热进度,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处理好相关后续事宜,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相关款项。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的次日启动对甲方区域蒸汽管道的互通连接工作,并在确保供热安全的条件下于2018年2月25日前对甲方区域热用户实现全面供热。
“五、违约责任: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关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未协调好相关后续事宜造成乙方损失的,按实赔偿乙方损失。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究于甲乙双方主观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准时履行上述义务的,则不视为违约。”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报告期内,桐乡泰爱斯能源于屠甸镇范围内供热产生的收入及利润占发行人整体收入及利润比例均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除桐乡泰爱斯能源取得桐乡市屠甸镇区域内供热经营权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涉及其他特许经营事项,不存在需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取得的情况;桐乡泰爱斯能源在桐乡市屠甸镇区域内的供热业务收入及利润占发行人整体收入和利润比例较低,结合其特许经营期限等因素,该特许经营业务对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不会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6、域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物产环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7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域名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设置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三)业务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各主要环节需要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备案等事项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1、电力业务许可证
公司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情况如下:
2、取水许可证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公司下属电厂的取水许可证相关情况如下:
3、排污许可证
公司下属电厂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情况如下:
4、其他主要资质证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司所拥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物产中大主要通过控股企业从事供应链集成服务、金融服务及高端实业三大核心业务,物产中大本身并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1)报告期内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如下两方面与物产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
①煤炭流通业务
报告期内,物产中大控制的其他企业(物产环能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中部分企业存在煤炭流通业务,该等主体最近一年及一期煤炭流通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万元
上述主体所经营煤炭流通业务规模与物产环能相关业务规模相比较小,且各主体均与物产环能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主体尚有少量未执行完毕的煤炭流通合同,在该等现有煤炭流通合同履行完毕后,物产中大及物产中大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再从事煤炭流通业务。
②金属、焦炭及化工产品贸易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少量金属、焦炭及化工产品贸易业务,与物产中大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物产金属、物产化工部分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
公司的金属、焦炭及化工产品贸易业务为其根据客户需求而提供,具有从属性,且业务规模较小。
(2)同业竞争规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不再从事金属、焦炭及化工产品贸易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已经签署合同的煤炭流通业务外,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企业已经停止从事新的煤炭流通业务。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物产国际、物产金属存在未执行完毕的煤炭流通合同,相关合同于2020年签订,主要情况如下:
(1)物产国际
单位:吨、万元
(2)物产金属
单位:吨、万元
除上述合同对应的业务外,物产中大及其下属企业(不包含物产环能)不存在其他未执行完毕的煤炭流通业务。
上述合同所涉煤炭皆为进口澳大利亚动力煤或焦煤。近年来,中国海关在对进口煤炭进行安全质量风险分析和监测中发现,进口煤炭环保不合格的情况较多。因此,我国依法依规加强对进口煤炭的质量安全检验和环保项目检测,以更好地保护中国进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安全。基于上述原因,上述澳大利亚煤炭清关交付周期有所延长。
鉴于:(1)对于新增煤炭流通业务,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企业(物产环能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已经停止承接新的业务合同,发行人不会与物产中大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竞争情形;
(2)对于未了结的存量煤炭流通业务,物产金属与物产国际已完成采购,并与对应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因此该部分业务不会与物产环能构成竞争情形;
(3)对于未了结的存量煤炭流通业务,物产金属与物产国际已经与采购方、销售方签署采购及销售协议,在未取得交易对手同意的情况下,其仍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将面临违约法律风险;
(4)对于未了结的存量煤炭流通业务,相关合同未履行完毕主要由国家宏观政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物产金属及物产国际无主观意愿延长上述合同的履行周期;
(5)此外,物产金属及物产国际已经出具承诺,相关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收益(如有)将由发行人享有。
基于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少量未履行完毕的煤炭流通业务合同而导致与发行人同业的情形,结合该等合同暂无法执行完毕的客观事实以及发行人和相关公司采取的措施,上述同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物产中大针对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的现有煤炭流通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物产环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确保物产环能为本公司下属唯一能源环保综合利用服务业务平台,具体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煤炭流通、热电联产、清洁能源、污泥处置、生物质综合利用、固废处置、压缩空气生产供应等业务(以下简称“现有主营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履行现有煤炭流通合同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参与或从事与物产环能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会新签署煤炭流通合同。
4、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市场发现任何与物产环能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新商业机会,将立即通知物产环能,尽力促使在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下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物产环能,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必要措施。
5、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如物产环能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其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公平合理的途径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和解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
6、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物产环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物产环能针对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待物产中大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除外,下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少量煤炭贸易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公司与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物产中大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除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自身业务外,本公司不会从事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现有主营业务。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相关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上述承诺在物产中大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物产环能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情况主要为向公司合营企业山煤物产采购煤炭。公司的合营方为A股上市公司山煤国际,拥有煤炭资源优势,成立合资公司有助于巩固公司与山煤国际的合作关系,物产环能根据需要向其采购煤炭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交易合法。
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公司向山煤物产的经常性关联采购总额分别为25,346.44万元、146,184.05万元、81,967.79万元及31,746.92万元,占当期煤炭贸易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79%、5.07%、3.04%及1.57%,总体占比较小。2019年公司经常性关联采购总额相比其他年度金额上升较多,主要原因系2018年7月山煤物产成立,公司每年增加对山煤物产的经常性关联采购。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公司向山煤物产的经常性关联采购总额分别为25,346.44万元、146,184.05万元及81,967.79万元,占当期煤炭贸易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79%、5.07%及3.04%,总体占比较小。公司与山煤物产之间采购的价格主要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无显著差异,具备公允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万吨、元/吨
注:因2018年7月山煤物产成立,选取2018年7-12月CCI价格指数均值作为2018年市场价格参考。
其他经常性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①向富林化纤采购污水处理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子公司富欣热电每年向富林化纤采购污水处理服务,交易背景为富欣热电在被公司收购前系与富林化纤同属于自然人唐绍福控制,共用一个排污管道,将污水转移至第三方污水处理公司嘉兴市秀城广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秀城广源”)进行处理。公司收购富欣热电后为节省成本,未单独新建排污管道,富林化纤每月对富欣热电污水量进行单独统计,根据富林化纤和秀城广源所签订的协议价格进行结算(除秀城广源污水处理费外,富林化纤未另外收取富欣热电费用)。因此在上述背景下,富欣热电向富林化纤采购污水处理服务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
富林化纤与秀城广源所签订协议中的污水处理价格系在当地政府指导价格下制定,具备公允性。
②向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焦炭
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焦炭产品,公司报告期内根据业务需要,向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焦炭,采购数量37,494.74吨及30,361.25吨,采购金额为8,275.86万元、5,484.52万元,采购数量以及金额总体较少,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焦炭采购价格均在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定价,与市场价格无显著差异,具备公允性,具体情况如下:
注:市场价格以钢之家中国焦炭价格指数相应年份平均值作为参考
③向桐乡泰爱斯热电、浙江金运达实业有限公司、物产金属、浙江乐成投资有限公司采购煤炭
除山煤物产外,公司报告期内还向桐乡泰爱斯热电、浙江金运达实业有限公司、物产金属、浙江乐成投资有限公司几家关联方采购过煤炭,采购数量总体较少。
浙江金运达实业有限公司、物产金属系贸易类企业,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其采购少量煤炭;桐乡泰爱斯热电2017年12月底机组全面关停,剩余未使用完的煤炭原材料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桐乡泰爱斯能源。因此,上述交易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煤炭采购价格均在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定价,与市场价格无显著差异,具备公允性,主要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注:1、公司2018年、2019年向桐乡泰爱斯热电采购煤炭款项为补2017年12月采购煤炭与市场价格差价,根据公司与桐乡泰爱斯热电之费用分摊协议,按照2017年12月煤炭市场含税单价799元/吨,公司应补付桐乡泰爱斯热电112.99万元(含税),因此此处列示单价为2017年12月煤炭市场去税单价。2、浙江乐成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采购煤炭价格存在显著差异,主要系热值差异导致,2019年度采购品种为5500大卡动力煤,2020年度主要采购品种为5000大卡动力煤。
④向浙江神华海运有限公司采购运输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浙江神华海运有限公司采购船运服务,采购金额为1,250.12万元、2,070.07万元、1,292.14万元及1,424.13万元。船运为煤炭南北运输中转的主要方式,因此上述采购具有必要性以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
公司煤炭流通业务航运采购需求由运营管理部在海运招标APP平台发布,浙江神华海运有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海运物流供应商注册登录APP参与具体航次的投标报价,公司按照择优录取原则确定用船供应商,并签订海运合同,价格一般参考市场航运价格,结合煤炭吨数、船只大小、路途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制定,价格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采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物产环能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1年上半年,公司同时还对富达化纤、兴舟纸业进行少量建材废弃物处理以及盐水销售,参见下文“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销售情况集中于热电联产以及煤炭流通业务。热电联产以及煤炭流通业务经常性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①热电联产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热电联产业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接受劳务的情况主要系公司下属两家自备热电厂富欣热电以及秀舟热电向周边相关企业销售电力以及蒸汽产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交易合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热电联产业务经常性关联销售总额分别为15,058.12万元、15,378.71万元、15,589.74万元及9,656.88万元,占当期热电联产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3%、5.67%、6.14%及6.55%,总体占比较小且基本保持稳定。公司与上表五家关联方之间的电力、蒸汽销售价格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元/吨
根据2016年1月8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布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6]2号)》,直接接入国家电网网络的燃煤机组电力上网价格为0.5058元/千瓦时。根据浙价资[2018]14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电压等级为1-10KV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为0.7396元/千瓦时(含税)。
富欣热电以及秀舟热电向上述关联方供电价格主要系在国家电网电力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小幅度高于国家电网网络的燃煤机组电力上网价格,但低于一般工商业企业向国家电网购电价格,因此周边关联方向富欣热电以及秀舟热电采购电力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价格具有公允性。
富欣热电以及秀舟热电按照浙江省发改委2019年公布的《省发改委关于嘉兴市南湖区集中供热规划(修编)(2018-2030年)的批复》(以下简称“南湖区供热规划”),向周边企业进行供热,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向上述关联方供蒸汽价格为当地嘉兴市南湖区节能协会制定,嘉兴市南湖区节能协会对南湖区统一制定供热指导价格,一般定期发布价格调整通知,具备公允性。
公司同类型蒸汽产品价格一般依据阶梯式定价,用量越多的用户一般蒸汽平均单价越低。报告期内,公司对富达化纤、富林化纤销售金额分别为3,000.51万元、3,718.87万元、3,711.85万元及2,144.62万元,对丰舟特纸、兴舟纸业、秀舟纸业销售金额分别为12,057.61万元、11,659.85万元、11,877.90万元及7,412.99万元,用汽量较大,分别为富欣热电、秀舟热电的第一大客户。基于上述,公司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相关合同关于售汽价格优惠的内容如下:
富达化纤、富林化纤:
“丁方购买标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时,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给予优惠,蒸汽价格根据对应基准价格下浮6%(含税),变更为公用热电厂前用电价格为0.6元度(含税)”
丰舟特纸、兴舟纸业、秀舟纸业:
“蒸汽价格以嘉兴市南湖区节能协会发布的《供热价格的通知》优惠10%执行。”
上述优惠具有合理性,公司其他热电厂具有相类似的大客户优惠定价策略,以新嘉爱斯热电2021年6月为例,定价策略如下:
综上,新嘉爱斯热电对印染企业及部分用汽大户比对区内小微企业结算单价每吨优惠17.44元,优惠比率为7.68%。因此,富欣热电以及秀舟热电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上述企业一定优惠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秀舟热电及富欣热电原股东销售蒸汽价格低于其余前五大热电客户主要原因系其余前五大客户均为新嘉爱斯热电客户,处于新嘉爱斯热电的供热区域,不同热电厂因所处区域、客户群体等因素定价具有差异。报告期内,公司热电联产业务前五大客户对应的公司经营主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热电联产业务不同经营主体销售蒸汽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因此,新嘉爱斯热电蒸汽售价高于秀舟热电、富欣热电,不同电厂客户之间的蒸汽销售价格可比性较低。就富欣热电、秀舟热电自身而言,两家电厂向其原股东售价以及向其所有客户销售均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注:2020年度富欣热电低温低压蒸汽业务对富达化纤、富林化纤销售均价高于对富欣热电所有客户均价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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