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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9版)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1版)

  (上接C9版)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票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公司承诺将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本单位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单位承诺将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并将无条件遵守其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方案、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适用)。”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地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一、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本单位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单位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本单位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五)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向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返还全部募集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首次发行上市的新股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回购数量。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单位对招股意向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购回价格为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票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回购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意向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在公司召开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六)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之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金杜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大华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877 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6199 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330 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333 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331)、《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332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万邦评估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承诺:

  “1、在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的现有煤炭流通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物产环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确保物产环能为本公司下属唯一能源环保综合利用服务业务平台,具体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煤炭流通、热电联产、清洁能源、污泥处置、生物质综合利用、固废处置、压缩空气生产供应等业务(以下简称“现有主营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履行现有煤炭流通合同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参与或从事与物产环能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会新签署煤炭流通合同。

  4、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市场发现任何与物产环能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新商业机会,将立即通知物产环能,尽力促使在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下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物产环能,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必要措施。

  5、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如物产环能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其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公平合理的途径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和解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

  6、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物产环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发行人承诺:

  “1、待物产中大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除外,下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少量煤炭贸易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公司与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物产中大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除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自身业务外,本公司不会从事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现有主营业务。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相关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上述承诺在物产中大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八)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物产环能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治理制度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关系非经营性占用物产环能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物产环能或其下属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物产环能或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物产环能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物产环能的关联交易;对存在合理原因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物产环能或其下属企业签订协议,以市场公允的交易价格为基础,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本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除外,以下统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对存在合理原因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与关联方依法签订协议,以市场公允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相关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在物产中大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关联关系及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除本单位已经以调查表、承诺函等形式向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真实、完整地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本单位与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除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自2017年起未与发行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或者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单位及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除本单位已经以调查表、承诺函等形式向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真实、完整地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本单位与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除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自2017年起未与发行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或者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单位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违规提供担保。”

  公司股东河北港口投资承诺:

  “除业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与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本单位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除业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方自2017年起未与发行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或者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单位及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公司股东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宁波持欣、宁波持鹤分别承诺:

  “除业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与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本单位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除业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自2017年起未与发行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或者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单位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违规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本人已经以调查表、承诺函等形式向公司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人对外兼职和投资事宜,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中对该等事项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本人已确认及披露的关联方外,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分别承诺:

  “除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与公司及其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作为股东的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亲属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本人与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如违反上述,本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为连带责任。”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单位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单位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单位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票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本单位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股东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宁波持欣、宁波持鹤分别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单位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单位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单位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票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本单位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赵守江、朱晓明等30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票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本人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关于股东相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申报稿)》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四)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开展自营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而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少量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六)公司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取得发行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2号指引》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七)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物产环能股份上市后三年内,如该等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承诺函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收购义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议案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4、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

  5、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5%。

  7、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6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公司股票: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在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加强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期间间隔: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公司未来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基本原则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3、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针对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接受与否作出说明和解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公司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利润分配政策

  ①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②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③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期间间隔: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④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⑤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⑥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⑦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⑧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规划内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物产中大分拆物产环能上市符合《分拆规定》的各项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物产中大股票于1996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物产中大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物产中大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13.80亿元、20.74亿元及23.13亿元,物产中大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6199号审计报告,物产环能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约为4.62亿元、4.90亿元及5.03亿元。

  物产中大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物产环能的净利润后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8年及2019年度,物产中大持有物产环能76.01%的股权。2020年4月,物产中大与物产环能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持鹤、宁波持欣、宁波持鹏签订《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1%股权(2,749.7111万股)交易合同》,交易完成后,物产中大持有物产环能70.00%的股权。2020年9月,物产中大与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签订关于物产环能的股权转让协议,向两方各转让2%股权,交易完成后,物产中大直接持有物产环能66.00%的股权。2020年度按照物产中大持有物产环能70%股权计算。

  综上,物产中大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物产环能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6.92亿元,累计不低于6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本条规定。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1、净利润指标

  根据物产中大已披露的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物产中大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7.46亿元;物产环能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03亿元,物产中大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物产环能的净利润占归属于物产中大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物产中大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物产环能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物产中大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2、净资产指标

  根据物产中大已披露的年度报告,2020年末归属于物产中大股东的净资产约为268.80亿元;物产环能2020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17.80亿元。物产中大2020年末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物产环能的净资产占归属于物产中大所有者的净资产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因此,物产中大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物产环能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物产中大所有者的净资产的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物产中大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物产中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物产中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大华会计师为物产中大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0569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物产中大2019年度实施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集成服务项目、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投向物产环能业务及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物产中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或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因此,物产中大不存在使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物产环能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

  物产环能的主营业务是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服务,包括煤炭流通业务和热电联产业务,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物产中大副总经理杨正宏先生(杨正宏先生于2012年7月至2020年6月历任物产环能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于2020年6月9日经物产中大董事会第九届第七次会议聘任为物产中大副总经理)持有杭州持泰8.3579%出资额,杭州持泰持有物产环能5.91%的股权,因此,杨正宏先生通过杭州持泰间接持有物产环能0.49%的权益;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物产中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物产环能股份的情形。因此,物产中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物产环能的股份不超过物产环能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物产环能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物产环能股权,该等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物产环能18.32%的股权,不超过物产环能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物产环能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注:间接持股比例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各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物产环能股权比例。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物产中大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物产中大主要从事供应链集成服务、金融服务及高端实业。物产环能的主营业务是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服务,包括煤炭流通业务和热电联产业务。各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保持业务独立性。

  本次分拆上市后,物产中大及下属其他企业(除物产环能外)将进一步聚焦主业,集中资源发展除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服务业务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物产环能的主营业务是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服务,包括煤炭流通业务和热电联产业务,其中热电联产业务在提供蒸汽、电力(含燃煤发电、生物质发电及污泥发电)及压缩空气的同时,可为客户提供污泥处置等服务。物产中大下属其他企业均不从事电力、蒸汽、压缩空气、污泥处置等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业务。

  除物产环能外,物产中大的主营业务为金属化工等供应链集成服务、金融服务和高端实业。最近三年,物产中大下属企业中物产金属、物产国际、浙江中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元通齐达贸易有限公司及浙江物产中扬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也从事少量煤炭流通业务;此外,物产环能从事少量金属、化工产品及焦炭流通业务。

  物产中大拟将物产环能打造为物产中大下属唯一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服务业务平台。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物产中大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因此,本次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前,物产环能关联交易主要包括煤炭采购销售、关联担保等内容。

  本次分拆后,物产中大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物产中大利益。本次分拆后,物产环能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物产环能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物产环能利益。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物产中大已出具《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因此,本次分拆后,物产中大与物产环能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物产中大和物产环能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物产环能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物产中大和物产环能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物产环能与物产中大及物产中大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物产中大不存在占用、支配物产环能的资产或干预物产环能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次分拆后,物产中大和物产环能将继续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相互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物产环能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物产中大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本次分拆后,物产中大和物产环能将继续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独立性,避免交叉任职。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物产中大与物产环能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本次分拆将促使物产环能进一步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继续与物产中大保持资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方面的相互独立,增强业务体系完整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物产中大分拆物产环能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六、特别风险提示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公司所属的煤炭流通行业以及热电联产行业的发展及盈利水平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较高。煤炭流通业务层面,电力、建材、冶金等主要煤炭下游行业经济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用煤行业的增长将带动煤炭需求不断上升,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热电联产业务层面,热电联产下游工业用热规模等因素的变化与热电联产行业密切相关,而宏观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着各地区工业增速,因此宏观经济也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一定影响。

  近年来,受到全球经济下滑及国内经济环境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政府推出并实施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的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煤炭流通以及热电联产行业有望保持持续、稳健、良好的增长态势。未来如果经济出现衰退或者增速出现大幅下滑,将对上述行业的整体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二)煤炭价格波动风险

  作为煤炭流通企业,经营模式决定了企业需要保持适量的煤炭库存以保证对下游客户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从煤炭采购到配送给下游用户的过程中通常也会形成一定量的在途货物。若煤炭价格在短期内大幅下降,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存货价值损失;若煤炭价格在短期内大幅度上升,会一定程度影响公司煤炭采购成本,从而对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2020年1月以来,全球多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影响,公司煤炭流通以及热电联产业务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如果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酵,将可能会对煤炭流通以及热电联产业务上下游产业造成一定冲击,影响公司煤炭采购和销售及热电下游客户用热,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热电联产的运营是一个系统性的复杂过程,且建设周期长,投入资本大,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可预期因素,且生产过程中涉及诸如酸、碱等诸多危险品的储存与使用,不能排除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富欣热电发生蒸汽管道爆裂事故,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

  (五)环保风险

  公司在热力及电力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气及少量废水、废渣等污染物,不排除可能因操作失误等一些不可预计的因素,造成“三废”失控排放或偶然的环保事故。同时,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行业和环保主管部门未来或将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会随着新政策的出台而进一步加大,长期来看,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但短期内会增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盈利水平。

  若公司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相应的要求,则有可能被限产、停产或面临受到环保处罚的风险。

  (六)资产抵押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将部分不动产用于抵押贷款。公司在各贷款银行信誉度较高,且均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公司借款来源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是,若公司不及时偿还银行借款,亦不通过协商等其他有效方式解决,公司资产存在可能被行使抵押权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七)上网电价调整和电力收购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5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该《意见》提出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指出将合理确定生物质能发电补贴标准。国家主管部门未来将围绕该《意见》进行详细的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制定和实施。

  发行人存量项目中,新嘉爱斯热电的生物质以及污泥焚烧发电项目已纳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公示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第七批补助目录,相关经营风险较低。售电业务是公司热电联产业务板块的重要收入来源,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基础电价市场化的背景下,如果生物质、污泥焚烧发电业务上网电价补贴和电力收购政策发生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的发电收入造成一定影响。

  (八)被收购公司未来经营状况不达预期导致商誉减值的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应确认为商誉。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商誉账面价值为21,380.26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8.47%,主要系报告期内收购富欣热电及秀舟热电股权所产生。被收购公司盈利能力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如未来经营状况不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商誉减值会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减少公司当期利润,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七、其他重大事项提示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2020年1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为防范疫情扩散,全国春节假期延长,各省市复工复产时间推迟。疫情蔓延期间,因隔离、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实施,公司及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按照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要求,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努力减少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司自2020年2月17日起稳步有序复工,至5月8日实现全面复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已全面回归正轨。总体而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预计对2021年经营情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亦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新冠疫情具体影响面及公司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

  2020年1月以来,国内外先后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各地政府部门陆续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对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就业、物流运输均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总体来看,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疫情对于发行人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有限。

  ①采购方面

  公司主要采购产品类型为煤炭。受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春节假期延期复工,国内生产经营受此影响有所放缓。虽然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公司在疫情期间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保持密切沟通,仍可按采购计划从绝大部分供应商处正常采购,物流运输及时性的影响相对较小。

  ②生产方面

  疫情对公司生产方面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公司的热电联产板块。春节假期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有序复工,部分员工居家远程办公。2020年5月8日,公司全面复工复产。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运转情况良好,日常订单以及重大合同等均可以正常履行。

  ③销售方面

  在煤炭流通业务领域,部分终端客户的煤炭需求量亦随之下降,此外受限于疫情管控造成的物流及人员跨区流动限制,导致公司部分订单延迟交付。

  在热电联产业务领域,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热电联产所服务区域内工商业企业2020年度春节后开工时间普遍延后,生产经营暂缓,对热能、压缩空气、电力的需求随之降低,对公司热电联产板块的销售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随着国内疫情的有效控制,公司客户与供应商陆续复工复产,上述影响已逐渐消除。

  (2)公司主要客户(前五大)开工情况

  2020年公司煤炭流通领域主要客户开工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年公司热电联产领域主要客户复工情况如下表所示:

  (3)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

  公司结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及自身实际情况,已于2月17日开始陆续复工,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同时公司可按复工及生产计划从绝大部分供应商处正常采购,因此公司正常执行的在手日常订单或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公司生产经营已经有序恢复,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在执行的采购协议、销售合同等其他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

  (4)2020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年度预计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

  ①煤炭流通业务

  公司煤炭流通业务不属于生产型业务,因此不存在产能、产量相关数据。2019年度、2020年上半年、2020年前三季度及2020年度,发行人煤炭流通业务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2020年上半年、2020年前三季度及2020年度煤炭销售数量分别为2,844.47万吨、4,284.04万吨、5,832.76万吨,占2019年全年比例为48.45%、72.96%、99.34%。基于上述业务数据可知,公司煤炭流通业务销售量相对稳定,受疫情影响较小。

  ②热电联产业务

  2020年度,公司未建成新的热电联产业务生产线,因此产能未发生变化。

  2019年度、2020年上半年、2020年前三季度及2020年度,发行人热电联产业务主要产品的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如下: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热电联产所服务区域内工商业企业2020年度春节后开工时间普遍延后,生产经营放缓,对热能、压缩空气及污泥处置服务的需求随之降低,对公司热电联产板块的销售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5)相应期间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

  公司2020年1-6月、1-9月、全年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注:2019年1-6月、1-9月,2020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所示,公司2020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盈利数据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未发生不利变化。2020年度净利润较2019年度净利润存在一定程度下降,主要系公司2020年度计提股份支付产生的管理费用4,409.71万元,不考虑股份支付事项,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较2019年度有一定的增长。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复工复产等文件通知的要求,于2月17日开始陆续复工,并持续保持疫情防控的举措,公司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已恢复至正常水平。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复工复产情况良好,未因本次疫情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随着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的实施,国内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社会经济生产已基本恢复常态。

  (6)发行人管理层对本次新冠疫情影响的评估

  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影响了国内的复工复产安排,但随着国家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有力地遏制了新冠疫情在全国范围的大幅蔓延。自2020年4月以来,疫情逐步缓解,全国社会各项经济生产秩序陆续恢复正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均复工复产,公司自身生产、销售与采购等经营环节业已恢复正常。

  2020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999,818.85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8,612.68万元,在疫情背景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保持相对稳健的发展势头。总体而言,新冠疫情对发行人2020年未构成较大或重大影响。

  综上,管理层评估,公司所处的煤炭流通行业及热电联产行业发展前景良好,本次疫情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有限,不会改变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公司针对疫情影响,将持续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保证公司复工复产的人员安全及公司的正常运转;同时,公司会加强与客户、供应商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改变情况以及供应商原材料供应情况,适时调整公司自身生产与采购计划。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2021年1-9月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877号),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公司2021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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