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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2版)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4版)

  (上接C12版)

  因主要系受对卫星石化系客户销售折扣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1、受“12.23”事故影响,富欣热电于事故发生后至2018年3月左右对卫星石化系客户(具体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卫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暂停供汽,导致该3家单位停产。2019年12月27日,上述三家公司分别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17日,富欣热电分别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卫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主要内容除直接赔偿损失外,还包括对三家企业2020年度进行一定优惠,对三家优惠金额(含税)分别为77.57万元、180.81万元以及76.34万元;2、根据《和解协议》,该部分优惠仅发生于2020年度,后续年度不继续施行;3、剔除卫星石化系企业后,2020年度富欣热电对所有客户低温低压蒸汽平均售价为160.71元/吨,略高于对富达化纤、富林化纤销售均价。

  经上述对比,秀舟热电及富欣热电向其原股东售价与向其所有客户销售均价差异较小,折扣力度处于合理水平,销售均价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向富达化纤、富林化纤销售收入占富欣热电总收入比例分别为20.53%、20.33%、24.15%以及26.81%,公司向丰舟特纸、兴舟纸业、秀舟纸业销售收入占秀舟热电总收入比例分别为50.76%、52.51%、60.49%以及64.53%,属于两家热电联产业务经营主体的重要客户,因此定价时在基础价格上进行小幅度折扣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及公司蒸汽业务销售定价策略。公司上述价格优惠主要基于上述因素考虑,与收购本身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除上述自备电厂原股东外,浦江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因日常生产中存在污泥处置需求,公司下属浦江热电2021年上半年还向浦江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污泥处置服务,金额126.11万元,定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万元

  因此,上述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相关交易合法,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②煤炭流通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煤炭流通业务经常性关联销售总额分别为45,299.87万元、37,385.76万元、32,536.61万元及9,133.73万元,占当期煤炭流通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9%、1.28%、1.18%及0.44%,总体占比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A.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公司2019年度向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销售少量煤炭,销售金额1,036.74万元,单价651.50元/吨。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系物产金属全资子公司,从事金属、矿产品等贸易批发业务,根据贸易业务需求,向公司采购少量动力煤,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交易发生当月动力煤CCI5500市场均价(剔税)为553.06元/吨,与公司向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销售单价相比偏高,主要因交易煤种为块煤,块煤为特殊煤种,具有高热值、低硫分属性(发热量5800大卡,全硫St收到基〈0.6%),因此价格高于CCI5500市场均价,具备公允性。

  B.山煤物产

  公司2018、2019年度以及2021年上半年向山煤物产销售少量动力煤,销售金额为6,286.29万元、13,481.92万元及3,872.30万元,销售均价为553.96元/吨、521.32元/吨、580.72元/吨。山煤物产本身系贸易企业,根据具体业务需要以及客户需求,向公司采购少量煤炭,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交易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定价,相关交易时段内(2018年交易集中于11月,2019年集中于5-10月,2021年为4月一笔)动力煤CCI5500市场均价(剔税)为550.27元/吨、515.59元/吨、578.76元/吨,与公司交易价格无显著差异,具备公允性。

  C.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向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焦煤、动力煤及焦炭,销售金额为31,316.72万元、19,098.58万元、10,151.47万元。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焦炭以及化工产品的生产,焦煤与动力煤系其生产焦炭的重要原材料。此外,其根据市场价格情况也会向公司采购部分焦炭用于对外出售,因此向公司采购煤炭产品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交易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定价,具体如下:

  单位:元/吨

  注:焦炭市场价格以钢之家中国焦炭价格指数相应月份内平均值作为参考,焦煤市场价格以相应月份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1/3焦煤市场均价作为参考

  2019年度公司与徐州伟天的焦炭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主要原因系2019年向其销售的焦炭为期货合约交割焦炭,徐州伟天2018年末与公司进行合作,商议理想交割价格后,公司进行建仓,2018年末焦炭价格处于较高水平,2018年11月最高达2,126.61元/吨,2019年年初交割时焦炭价格下跌,但公司与徐州伟天仍按照约定,公司以约定期货价格接入该批焦炭,每吨加成少量固定差价后销售给徐州伟天,因此价格具备公允性以及合理性。

  2020年度公司与徐州伟天的焦煤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主要原因系根据江苏省环保要求,徐州伟天2020年焦化厂关停,经营状况下滑,为控制成本,选择向公司采购焦炭,交易价格略低于市场价格主要系考虑相关批次焦煤品质因素。因此,上述交易具有合理性,定价具有公允性。

  D.浙江金运达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2018年度向浙江金运达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少量动力煤,销售金额为1,444.03万元,销售均价481.34元/吨。浙江金运达实业有限公司本身为贸易商,根据具体业务需求,2018年度向公司采购少量煤炭,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交易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定价,合同签订日当日CCI5000价格(剔税)为485.34元/吨,与本次交易不存在显著差异,具备公允性。

  E.物产国际

  公司2020年向物产国际销售少量动力煤,销售金额为8,654.66万元,销售均价为412.87元/吨。物产国际本身为贸易商,根据具体业务需求,2020年度向公司采购少量煤炭,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交易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定价,秦皇岛港动力末煤(Q4500)平仓交易当月均价(剔税)为413.24元/吨,与本次交易不存在显著差异,具备公允性。

  F.浙江物产宏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2018、2019年度向浙江物产宏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少量煤炭,销售金额为251.08万元、1,643.19万元,销售均价为686.63元/吨、636.19元吨。浙江物产宏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物产化工下属子公司,根据物产化工具体业务需求,向公司采购煤炭产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交易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定价,相关交易月份宁波港库提价(剔税)为561.37元/吨、561.09元/吨,与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系交货地点为对方厂区,因此在宁波港库提价基础上还需加上港口间运输费用以及陆地运费,定价具备公允性。

  G.物产金属

  公司2020年度向物产金属销售少量焦炭,销售金额为508.26万元,销售单价为1,659.29元/吨。物产金属本身为贸易商,根据具体业务需求,2020年度向公司采购少量焦炭,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交易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定价,钢之家(中国)焦炭价格指数交易当月均价(剔税)1,586.88元/吨,与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具备公允性。

  H.浙江中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向浙江中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少量动力煤,销售金额为206.84万元、459.99万元,销售均价为714.21元/吨、714.11元/吨。浙江中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中大期货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煤炭贸易业务,根据业务需求向公司采购煤炭,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相关交易月份动力煤CCI5500市场均价(剔税)为486.48元/吨、490.79元/吨,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因主要系交易品种为特殊的5900大卡特低灰的动力煤,热值显著高于5500大卡,销售价格为结合公司采购价格以及与浙江中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后确定,具备公允性。

  I.浙江乐成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上半年向浙江乐成投资有限公司销售少量动力煤,销售金额为560.75万元、12,762.23万元、1,167.05万元,销售均价为590.27元/吨、480.32元/吨、684.59元/吨。浙江乐成投资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煤炭贸易业务,根据业务需求向公司采购煤炭,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交易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定价。2020年主要交易5000大卡以及5500大卡动力煤,相关交易月份动力煤CCI5000以及CCI5500市场均价(剔税)为459.96元/吨以及509.88元/吨,公司交易均价处在上述区间内;2019年主要交易5900大卡动力煤,热值显著高于5500大卡,因此公司交易价格偏高,销售价格为结合公司采购价格以及与浙江乐成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后确定。2021年公司向其采购发生于2月,相应交易日的动力煤CCI5000市场价(剔税)为534.51元/吨,低于公司交易价格,主要系交易方式为终端配送,需送货到指定厂区,交易价格系在CCI价格基础上加上海运费以及港杂等费用。因此上述交易均具备公允性。

  J.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

  公司2018、2019年度向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销售少量煤炭,销售金额为6,001.74万元、1,357.73万元以及4,094.38万元,销售均价为587.49元/吨、454.65元/吨、897.73元/吨。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山鹰国际(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600567.SH)下属子公司,从事各类包装纸板、纸箱、新闻纸及其它纸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煤炭系其生产重要原材料,因此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煤炭产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交易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定价。2020年主要销售品种为5000大卡动力煤,相关交易月份动力煤CCI5000市场均价(剔税)为442.05元/吨,与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2019年全年宁波港自提5000大卡市场均价(剔税)489.05元/吨,低于公司销售均价,主要系公司2019年与山鹰纸业交货地点大多为乍浦港或海盐港,与宁波港价格相比多出一部分运输费用,同时宁波港自提价未包含装船等港杂费。2021年主要销售品种为5000大卡动力煤,相关交易日动力煤CCI5000市场均价(剔税)为723.89元/吨,交货地点为乍浦港,因此市场价格与销售单价差异原因与2020年相同。上述差异具有合理性,公司销售价格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销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3)关联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少量租赁房屋、车辆情况,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相关租金价格依照周边区域市场价格确定,具有公允性,相关情况如下:

  ①本公司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上述出租房屋为公司所拥有的庆春路137号闲置办公场所房屋,出租价格根据周边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司出租闲置办公场所可以增加收益,具有合理性。

  ②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公司向秀舟纸业租赁房屋共三处,一处为员工宿舍,一处为办公室、一处为辅助用房,定价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向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为公司子公司物产山鹰热电办公经营需要,定价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向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员工宿舍,定价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公司向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主要为生产经营用车,定价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关联租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4)关联担保

  ①本公司作为担保方情况如下(不含对子公司担保):

  A.根据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于2016年6月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公司为浦江水务在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21,84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

  B.公司为物产国际提供保证担保,明细如下:

  2020年11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出具如下说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0120200742-2019年本级(保)字0054号”、“2019年本级(保)字009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分行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份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最高余额分别为5,000万元及15,000万元,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分别为 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4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述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分行的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因此保证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0120200742-2019年本级(保)字0054号、2019年本级(保)字0097号两份保证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为零。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两份保证合同外,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与我分行签订或存在其他保证合同或保证承诺函。”

  2020年11月23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具如下说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于(2019)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22号《保证合同》、(2019)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36号《保证合同》、(2020)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26号《保证合同》、(2020)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09号《保证合同》、(2020)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29号《保证合同》对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分行5笔共计39,000.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相关债务,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上述合同产生的保证责任已经完全解除。目前,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承担以我分行为债权人的保证或担保责任。

  基于上述说明,公司为物产国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提供的最高额担保已实质解除,公司不会因上述事由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于2016年6月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公司为浦江水务在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21,84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为浦江水务提供担保的主要原因系支持浦江水务进行借款融资以开展正常业务。上述担保为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因此公司未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公司为物产国际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因系物产中大集团内各控股子公司之间互保安排,未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因此,上述交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合法性。

  ②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情况如下(不包括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被关联方(不包括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存在的关联担保为上述对联营企业浦江水务的担保,与物产国际的关联担保均已解除,不存在对物产中大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5)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为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主要为公司为维持正常资金周转,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公司与物产中大间的资金拆借主要为临时资金周转,因此未约定利息;公司与物产财务、山煤物产之间借款利息一般参照借款时点央行基准利率进行制定,具备公允性,具体情况如下:

  ①相关资金拆入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向物产中大拆入资金,主要为公司为维持正常资金周转,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物产中大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为下属企业提供临时资金的周转为正常经营行为,因拆借的目的均为临时资金周转,因此未约定利息。

  物产财务为持牌金融机构,公司向其拆借资金为正常经营需要,拆借利率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利息依据合同正常支付。

  公司向山煤物产拆入资金,依据为二者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借款峰值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借款利率参照公司内部资金拆借管理办法中利率计算利息。山煤物产作为公司持股50%的参股公司,公司向山煤物产拆入资金,一方面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推动体系内资金的高效率流动,另一方面,公司主营业务包含煤炭流通业务,贸易业务单位时间内出现的资金需求峰值可能会比较高,与山煤物产签订资金拆入协议,本身亦是公司经营的需要。相关资金拆借并已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实际使用天数支付利息费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独立董事贲圣林曾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生资金拆借系正常商贷行为,相关拆借利率的确定系纯粹市场行为,具备公允性。相关资金拆借并已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实际使用天数支付利息费用。

  ②相关资金拆出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出系公司在向关联方的银行存款,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物产财务为持牌金融机构,公司在物产财务存款为正常经营需要,存款利率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利息依据合同正常支付。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独立董事贲圣林曾独立董事的公司,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系正常的商业银行存款行为,相关存款利率的确定系纯粹市场行为,具备公允性。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独立董事金雪军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系正常的商业银行存款行为,相关存款利率的确定系纯粹市场行为,具备公允性。

  ③相关资金拆借财务处理及合规性

  相关资金拆入会计处理记为“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科目,相关资金拆出会计处理记为“银行存款”,上述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司的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在上市公司监管范围内运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具备程序正当性。相关资金拆入、拆出的原因具备商业合理性,未与现行法律产生冲突,具备合法性。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不包含2020年股份支付部分。

  上述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公司为相关人员提供劳务提供的报酬,根据公司薪酬制度、市场等因素确定,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相关交易合法。

  综上,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均具有必要性以及合理性,同时,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依据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具备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偶发性关联采购、销售金额总体较少,主要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A.桐乡泰爱斯能源与桐乡泰爱斯热电之间的供热分摊、清算分摊热网管道折旧、人力成本、前期费用、办公设备、排污权等

  桐乡泰爱斯热电于2017年12月26日全面关停,桐乡泰爱斯能源于2017年9月9日进行试运行工作,期间涉及到的供热分摊、排污用权分摊等各类问题,两家经协商沟通后达成协议,桐乡泰爱斯能源2019年应付桐乡泰爱斯热电相应费用(剔除增值税后)数额如下:

  桐乡泰爱斯热电2019年应付桐乡泰爱斯能源相应费用(剔除增值税后)数额如下:

  上述交易系两家电厂业务过渡期间的正常费用分摊,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相关交易合法,金额系两方在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制定(其中办公用品费用经桐乡市方联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具备公允性。办公设备资产价值系根据桐乡市方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方联评【2018】513号)确定,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18日,主要情况如下:

  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

  主要参数及评估过程:评估价值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了评估,以购买评估对象所需的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求取委估对象的重置成本,再根据评估对象的里程成新率及年限成新率综合来计算委估对象于评估时点的评估价值。

  计算公式: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评估结果:桐乡泰爱斯热电有限公司申报的化验、检修及办公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18日的评估价值为18,880.60元。

  B.桐乡泰爱斯能源向桐乡泰爱斯热电收购热网管道

  2018年公司下属子公司桐乡泰爱斯能源以评估价格向桐乡泰爱斯热电收购热网管道,盘活国有资产,提升使用效率,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相关管道评估价格为8,327.73万元(含税,剔除增值税后金额为8,085.17万元),价格具有公允性。

  C.公司向物产中大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内部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维护工作,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分别为124.37万元、131.01万元、101.55万元及137.20万元,用于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化建设,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相应系统单价以及总体运维服务费用的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制定,具有公允性。

  D.公司向杭州长乐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热电联产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分别为154.58万元、410.90万元、33.31万元及133.80万元,采购对于公司热电业务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采购价格系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由杭州长乐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定价公允。

  E.公司向浙江物产长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绿化产品,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分别为272.36万元及114.79万元,采购对于公司热电业务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采购价格系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定价公允。

  F.公司向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采购排污权,2020年采购金额为1,631.9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出具的《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项目总量平衡方案》(编号2020231),上级调配海盐县政府储备量化学需氧以及氨氮富余量小于物产山鹰热电项目所需指标量,因此批准将山鹰纸业排污权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指标富余部分协议转让给物产山鹰热电,以满足其热电项目需求。

  上述排污权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指标采购对于公司物产山鹰热电项目的正常经营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使用期限根据环保部门规定为五年。协议转让价格系参考嘉兴市环保局2020年9月22日网上相关排污权指标拍卖中标价格情况,经双方洽谈协商,按目前市场均价九六折确定,具备公允性。

  G.公司向浙江申通汽车有限公司采购办公车辆,2019年、2020年采购金额为26.66万元,32.56万元,2019年为公司下属浦江热电向其采购一辆商务车,2020年为公司下属物产金义热电向其采购一辆商务车,采购对于公司相应子公司经营办公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采购价格系根据相应车型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定价公允。

  H.公司向嘉兴元通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办公车辆,2019年、2020年采购金额为28.42万元、65.50万元,2019年为公司下属秀舟热电向其采购一辆商务车,2020年为公司下属物产山鹰热电以及新嘉爱斯热电分别向其采购一辆商务车,采购对于公司相应子公司经营办公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采购价格系根据相应车型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定价公允。

  I.公司下属浦江热电2020年向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开发区”)采购劳务服务,具体为因浦江热电日常经营以及业务开拓需要,向浦江开发区借用两名员工,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合法,采购公司向浦江开发区支付劳务费,劳务费金额依据浦江热电自身薪酬体系制定,具备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其余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较小,公司根据短期经营需求进行的采购以及销售,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定价依据公允。相关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亦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资产转让与收购

  ①公司将持有的景宁水务51%股权,以万邦评估出具的万邦评报[2018]23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基础(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作价652,511.52元转让给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拟聚焦于煤炭流通业务与热电联产业务,将其他业务转让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相关交易具有合法性。

  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8]23号)评估报告,景宁水务100%股权价值为1,850,000.00元,扣除570,565.64元分红款后的51%为652,511.52元。

  本次评估主要情况如下:

  A.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最终结果选取收益法)

  B.主要参数及评估过程

  a.资产基础法

  单位:元

  b.收益法

  单位:元

  C.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64.14万元。

  釆用收益法评估计算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5.00万元。

  D.评估增减值情况及原因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与账面所有者权益比较增值0.75万元,增值率0.46%,增值的主要原因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评估为零所致。

  收益法评估结果:釆用收益法评估计算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5.00万元,与账面所有者权益163.40万元相比,本次评估增值21.60万元,增值率为13.22%。增值的主要原因为景宁水务盈利能力良好,预测收入稳定且持续。

  ②桐乡泰爱斯能源与桐乡泰爱斯热电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热网管道转让协议》。桐乡泰爱斯热电将位于桐乡市区与开发区的热网管道设备资产以评估价格8,327.73万元转让给桐乡泰爱斯能源。

  在桐乡泰爱斯热电关停的情况下,桐乡泰爱斯能源收购其相关资产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相关交易合法。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桐乡泰爱斯热电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热网管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7】第3070号)评估报告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1月30日,评估对象为桐乡泰爱斯热电拟转让的热网管道,主要情况如下:

  A.评估方法:成本法,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B.评估过程及主要参数:

  重置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其他费用+资金成本)×(1+合理利润)

  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根据评估基准日热网管道的每米市场造价结合各管道工程量,另加上管道支架、管道保温、管道油漆、终端设备及其他未计费用等配套工程得出重置后建安工程造价

  其他费用的确定:前期及其他费用由政府政策性收费和建设单位管理性成本支出两部分组成,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根据评估基准日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及其他费用。在本次评估中,依据所估物业的实际状况,确定工程前期费用为建筑工程造价的8.21%,拆迁系数为管网工程建设时涉及到的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等,市区工程取10%,开发区工程取5%,具体包括:

  资金成本的确定:资金成本是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耗用资金的利息或机会成本,对于工程造价较大的、建设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项目计算其资金成本,建设期在三个月以下的项目不计算其资金成本。资金成本率以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按照建造期资金均匀投入计算。资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其他费用)x贷款利率×建设工期x1/2

  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30日执行的银行贷款利率如下:

  合理利润:取整个行业9%的利润。

  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年限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的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C.评估结果:经实施评估程序后,于评估基准日桐乡泰爱斯热电拟资产转让涉及的热网管道长度52,081.00米,共82项,评估原值128,952.80万元,评估价值8,327.73万元。

  D.评估增减值情况及原因:桐乡泰爱斯热电拟资产转让涉及的热网管道于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8,327.73万元,账面价值3,521.99万元,评估增值率136.45%,增值原因如下:

  首先,大部分热网从1998年开始陆续建造,多年来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另加上资金成本、利润等造成评估价值大幅上涨,对部分影响因素量化分析如下:

  注:价格指数-普钢(华南)数据来源wind,人均GDP以及GDP现价-建筑业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其次,被评估单位管道财务折旧年限为20年,管道评估经济耐用年限为30年,折旧年限短于经济耐用年限,导致评估增值率较高。

  综上,1999年至今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物价水平大幅度上涨,同时财务折旧年限短于评估经济耐用年限,因此热网管道评估增值率较高具有合理性。

  上市公司可比案例中收购管网资产的案例披露较少,管网资产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因建造年份较长,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导致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可比案例如下:

  综上,结合可比案例以及原材料、物价等的整体上涨趋势,收购桐乡泰爱斯热电管网资产的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高价收购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③2018年向秀舟纸业收购秀舟热电19%股权(2019年完成股权转让)。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①银行存款

  公司在关联金融机构存款为正常经营开展需要,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相关交易合法。

  单位:万元

  公司在物产财务的银行存款为公司根据正常资金安排,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的存贷款业务遵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执行。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33,993.03万元,2021上半年利息收入35.56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其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非经营资金的情况。

  公司在宁波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为公司根据正常资金安排,存放在上述两家商业银行的存款。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在宁波银行的存款余额为192.32万元,2021年上半年利息收入89.39万元,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52.19万元,2021年上半年利息收入7.5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银行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其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非经营资金的情况。

  ②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应收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款项主要为应收煤炭款,为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以及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其充分计提了180.77万元坏账准备。根据公司与徐州伟天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工商登记,徐州伟天将其持有的49%物产伟天(物产环能持股51%)股权质押给了物产环能,因此必要时公司可通过收回其出资金额方式(3,920万元)挽回损失。报告期后公司会继续加速对其的应收账款回收,应收徐州伟天款项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以及收入规模比例较小,总体风险可控。

  应收富达化纤、兴舟纸业、秀舟纸业款项主要为应收供电以及蒸汽款,为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截至2021年8月31日富达化纤、兴舟纸业、秀舟纸业已全部偿还,未收取利息。

  应收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款项主要为应收供电以及蒸汽款,为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截至2021年8月31日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偿还,未收取利息。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上述关联方向发行人拆借资金或者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情况。

  ③其他应收款

  单位:万元

  其他应收山煤物产款项主要为年内代付部分人员工资,公司代付的少额工资款项一般于年底与山煤物产进行结清。报告期内,山煤物产、物产中大、潘琴芳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不存在山煤物产向发行人拆借资金或者山煤物产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情况。

  ④应付账款

  单位:万元

  应付富林化纤材料款为公司向其采购电厂设备材料,未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款项暂未支付。

  应付山煤物产材料款为公司向其采购煤炭,未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款项暂未支付。

  应付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材料款为公司向其采购电缆维修费,未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款项暂未支付。

  应付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材料款为公司向其采购电缆维修费,未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款项暂未支付。

  上述关联方应付款项均为正常业务经营产生的采购应付款,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公司暂未支付,未支付利息。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向发行人拆借资金或者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情况。

  ⑤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注:应付金华交投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职工薪酬为公司借调其员工薪酬,薪酬根据公司与金华交投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的人员借用协议确定。

  其他应付上表自然人的风险抵押金为依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向公司高管收取的风险金,风险金按奖金的30%累计计提,报告期内未收取利息,上述风险抵押金在高管在岗期间不予返还,由公司代存。

  其他应付山煤物产的具体内容为资金拆借款项,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山煤物产借入资金,借款利息一般参照借款时点央行基准利率进行制定,具备公允性,截至2021年8月31日,上述资金拆借款暂未归还。

  其他应付神华海运为正常业务往来中对方缴纳的押金及保证金,报告期内对方未收取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神华海运因与公司业务往来仍在正常持续,因此上述押金及保证金暂未归还。

  其他应付富达化纤、兴舟纸业、杭州长乐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正常业务往来中对方缴纳的押金及保证金,报告期内对方未收取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富达化纤以及兴舟纸业因与公司业务往来仍在正常持续,因此上述押金及保证金暂未退还。

  其他应付物产中大为以往年度借款的利息费用,利率参照基准利率进行制定,定价公允,截至2021年8月31日,上述利息费用暂未结清。

  其他应付物产财务为正常借款业务中的利息费用,利率参照基准利率进行制定,定价公允,截至2021年8月31日,上述利息费用暂未结清。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向发行人拆借资金或者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情况。

  ⑥预收款项

  单位:万元

  上述关联方预收款项均为正常业务经营产生的预收货款,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未有收取利息。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向发行人拆借资金或者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情况。

  ⑦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不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向发行人拆借资金或者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会为第四届董事会,共有董事11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独立董事4名。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董事的简历如下:

  1、董事长 钟国栋

  钟国栋,男,196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11月至1985年6月在上海铁路局杭州列车段担任货运员;1985年6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省物资学校担任员工;1996年7月至1999年4月在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担任员工;1999年4月至2020年6月在物产国际历任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2020年6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董事长。

  2、副董事长 陈明晖

  陈明晖,男,197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8月至2011年10月在物产金属(及前身)历任员工、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所属宾馆总经理、炉料部副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监等职务;2011年10月至2014年5月在物产集团担任流通部部长;2014年5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副董事长,2014年12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总经理。

  3、副董事长 王晓光

  王晓光,男,196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9年7月至1990年12月在浙江农业大学担任员工;1990年12月至2001年2月在浙江省委高校工委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1年2月至2008年5月在浙江省委组织部历任主任科员、副调研员;2008年5月至2015年10月在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总裁、工会主席等职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2017年7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副董事长。

  4、董事 毛荣标

  毛荣标,男,196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88年8月至2009年3月,在物产燃料(及前身)历任煤炭经营部业务员、副经理,煤炭配供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在浙江省煤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1年6月至今,在物产环能(及物产燃料)担任副总经理;2017年7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董事。

  5、董事 廖建新

  廖建新,男,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1997年8月在浙江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下属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00年3月至2003年11月在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投资规划部长;2003年11月至2016年2月在物产集团历任流通部副部长、部长、信息办主任,下属物产中大物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2016年2月至2016年11月在物产中大担任流通部总经理,信息办、协同发展中心总经理;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担任物产中大欧泰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5月至今在物产中大担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20年7月至今在物产中大担任董事会秘书;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董事。

  6、董事 黄铁飞

  黄铁飞,男,197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2000年11月在浙江省化工轻工总公司担任业务员;2000年11月至2007年12月在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担任部门副经理;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在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0年11月至2014年4月在浙江物产光华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在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在浙江新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2020年1月至今,在物产中大实业部、安全生产部担任总经理;2020年1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董事。

  7、董事 葛庆成

  葛庆成,男,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5月至1983年2月在河北外贸口岸仓库担任员工;1983年2月至2009年10月在秦皇岛港务历任工人、宣传部港报社干部、办公室秘书、秘书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等职务;2009年10月至今在河北港口集团历任办公室主任、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中心主任、物流事业部总经理、集团资本运营部部长等职务;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在河北港口投资担任董事长;2012年6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董事。

  8、独立董事 杜欢政

  杜欢政,男,196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循环经济与区域经济、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1984年9月至2014年7月在浙江冶金专科学校历任教师、系主任、教授、副校长等职务;2014年至今在同济大学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独立董事。

  9、独立董事 金雪军

  金雪军,男,195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4年12月至今于浙江大学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独立董事。

  10、独立董事 周劲松

  周劲松,男,197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教授。主要从事生物质能的综合利用、煤的清洁燃烧、重金属排放控制等方面的研究。1996年至今历任浙江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独立董事。

  11、独立董事 陆士敏

  陆士敏,男,197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理;1999年1月至2013年12月在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2014年1月至今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高级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现任监事会为第四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监事的简历如下:

  1、监事长 朱江风

  朱江风,男,196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师。1986年8月至2000年10月在浙江省物资局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10月至2016年11月在物产中大(及前物产集团)历任资产管理运营部部长助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风险管控中心主任、法律事务部部长、审计风控与法律事务部部长、实业管理与安全生产部部长、职工监事等职务;2016年11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监事长。

  2、监事 杨必来

  杨必来,男,1987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7月至2016年1月在物产中大历任审计部职员、审计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在物产中大历任审计部职员、审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2020年11月至今在物产中大担任审计部总经理助理。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监事。

  3、监事 朱红梅

  朱红梅,女,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7月至2009年10月在秦皇岛港务(及前身)历任审计员、科长等职务;2009年10月至2011年8月在河北港口集团担任综合处处长;2011年8月至今在河北港口集团担任审计部副部长;2012年6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监事。

  4、职工监事 金成

  金成,男,197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7月至今在物产环能(及物产燃料)历任审计风控部员工、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职工监事。

  5、职工监事 蔡元栋

  蔡元栋,男,198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2005年7月至2017年9月在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任职;2017年10月至今在物产环能(及物产燃料)历任员工、党群工会办公室副主任;2020年7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7名,由董事会聘任产生。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陈明晖、毛荣标的简历参见本节之“(一)董事会成员”。

  1、副总经理 林开杰

  林开杰,男,198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6月至2020年7月,在物产环能(及物产燃料)历任业务员、煤炭事业三部销售一部副经理、煤炭事业三部销售一部经理、煤炭事业三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7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副总经理。

  2、副总经理 林小波

  林小波,男,198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2年7月至2021年4月,在物产环能(及物产燃料)历任业务员、煤炭经营部经理助理、煤炭经营部副经理、煤炭经营部经理、煤炭事业一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1年4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副总经理。

  3、总工程师 俞保云

  俞保云,男,196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浙江省特级专家,入选浙江省“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奖项,参与制订多项地方行业标准。专注研究与新能源研发、热电厂技术管理领域。1987年9月至1990年9月在浙江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任职;1990年9月至1996年11月在嘉兴热电厂历任汽机分厂副主任、生技科科长;1996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新嘉爱斯热电(及前身)历任总经理助理、生技部主任、副总经理、教授级高工、(省级)企业研究院院长、总经理等职务;2018年7月至今在物产环能任总工程师,并于2020年10月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财务总监 王竹青

  王竹青,男,197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绍兴县物资局担任会计;1999年2月至2001年11月在萧山市南阳卫生医药经营部担任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2004年3月在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在浙江拓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在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主管;2008年4月至2013年10月在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在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管理部经理;2015年5月至2020年7月至今在物产环能历任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0年8月至今,任物产环能财务总监。

  5、董事会秘书 朱方超

  朱方超,男,198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10月至今在物产环能(及物产燃料)历任员工、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俞保云、章平衡、李廉明3人,简要情况如下:

  俞保云的简历参见本节之“(三)高级管理人员”。

  1、核心技术人员 章平衡

  章平衡,男,196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注于节能环保领域的生产、经营和研发工作,大力推动了热电技术创新和管理变革,有关成果先后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991年8月至1997年9月在嘉兴热电厂担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1997年10月至2015年12月在新嘉爱斯热电(及前身)历任工程师、高工、生技部主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等职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在浦江热电担任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在新嘉爱斯热电担任总经理。

  2、核心技术人员 李廉明

  李廉明,男,198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入选浙江省第二批省属企业“五个一”人才工程,有关成果先后荣获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全国电力行业设备管理与技术创新成果奖。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在物产环能历任新能源产业部热电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部经理助理、生产技术部副经理等职务;2019年11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生产技术部负责人,2021年4月至今兼任新嘉爱斯热电常务副总经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兼职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兼职主要包括:在派出股东单位任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或相关单位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原所在单位任职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下转C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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