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5版)
④煤炭采购单体协议(5,000万以上)
(2)热电联产板块
公司热电联产板块主要原材料系煤炭,截至2021年6月末不存在对外采购情形。基于上述,与热电联产板块相关的重要合同主要披露内容为电力、蒸汽、压缩空气销售合同及污泥处置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皆为框架合同,在特定时间段内持续的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根据重要性原则,对2021年1-6月交易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热电联产客户所涉截至2021年6月30日正在执行的合同进行披露,合计33家客户,涉及2021年1-6月收入95,846.56万元,占2021年1-6月热电联产收入64.99%。
2、借款合同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正在执行的重大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三、对外担保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于2016年6月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公司为浦江水务在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21,84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6年6月28日,浦江水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签订金额为62,4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贷款事项正常履行。
(一)浦江水务相关担保
2016年6月7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浦江水务在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21,84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2016年6月28日,浦江水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贷款金额为62,400.00万元。此外,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内,浦江水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未签订其他授信业务相关合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正常履行。
保证合同签订时,发行人持有浦江水务35%的股份,浦江水务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发行人的担保金额由贷款总额与出资比例相乘所得。上述担保系发行人与浦江水务其他股东为浦江水务提供的同比例担保,相关担保未收取担保费用。
浦江水务经营情况良好,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浦江水务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1年1-6月、2020年数据未经审计
倘若浦江水务正常经营中发生不可预见事项,不能履行债务人责任,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将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造成如下影响:
根据发行人与交通银行杭州浣纱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第十条约定,发行人承担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21,840万元,以及主债权持续至发行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报,极端情形下将占发行人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12.27%,占发行人2020年年度利润总额27.41%。
(二)物产国际相关担保
2019年5月7日,物产中大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时间段内,物产国际与发行人互相提供6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2020年5月19日,物产中大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时间段内,物产国际与发行人互相提供6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基于上述互保安排,公司为物产国际提供保证担保,并未收取担保费用。报告期内,公司为物产国际提供担保的明细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相关担保
2019年8月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在人民币5,000.00万元范围内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物产国际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12月18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在人民币15,000.00万元范围内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物产国际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担保责任。
2020年11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出具如下说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0120200742-2019年本级(保)字0054号”、“2019年本级(保)字009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分行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份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最高余额分别为5,000万元及15,000万元,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分别为 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4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述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分行的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因此保证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0120200742-2019年本级(保)字0054号、2019年本级(保)字0097号两份保证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为零。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两份保证合同外,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与我分行签订或存在其他保证合同或保证承诺函。”
基于上述说明,公司为物产国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提供的最高额担保已实质解除,公司不会因上述事由承担担保责任。
2、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相关担保
2019年7月8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与物产国际签订的(2019)进出银(浙信合)字第1-031号的借款合同提供4,2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2019年9月18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与物产国际签订的(2019)进出银(浙信合)字第1-036号的借款合同提供13,0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2020年2月17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与物产国际签订的(2020)进出银(浙信合)字第1-013号的借款合同提供6,8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2020年6月10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与物产国际签订的(2020)进出银(浙信合)字第1-056号的借款合同提供5,0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2020年6月28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与物产国际签订的(2020)进出银(浙信合)字第1-029号的借款合同提供10,0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2020年11月23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具如下说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于(2019)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22号《保证合同》、(2019)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36号《保证合同》、(2020)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26号《保证合同》、(2020)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09号《保证合同》、(2020)进出银(浙信保)字第1-029号《保证合同》对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分行5笔共计39,000.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相关债务,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上述合同产生的保证责任已经完全解除。目前,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承担以我分行为债权人的保证或担保责任。”
基于上述说明,公司为物产国际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提供的最高额担保已实质解除,公司不会因上述事由承担担保责任。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公司及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1、未决诉讼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尚有6起已经立案但尚未了结/执行完毕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注:关于案件五,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错误解除合同,导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反索赔,请求裁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所受损失922,000美元及利息等。
就上述第1项案件,根据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402民初802号),判决“一、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事故损失14174397.76元;二、被告江苏正平技术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事故损失10630798.32元;三、被告湖南长新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事故损失3543599.44元;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9月2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4民终803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就上述第2项案件,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2民初72号),判决“一、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洪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的《煤炭供需合同》于2021年2月1日解除;二、被告天津市洪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额赔偿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094787元;三、驳回原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就上述第3项案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再123号),判决“(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5993号民事判决和杭州市上城区(2018)浙0102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二)物产环保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卞玉林剩余的股权转让款460,468.82元。(三)驳回卞玉林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4、5、6项案件,尚未进行审理。
在上述案件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方面,就上述第1项案件,富欣热电“12.23”事故相关经济损失已经在以往年度发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该案件为公司后续向其他责任方索赔事项,因此预计不会对公司造成财务损失;就上述第2项案件,相关煤炭供需合同因被告未履行供货义务,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及支付赔偿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构成负面影响;就上述第3项案件,公司已经按照二审判决结果于2020年9月底支付卞玉林460,468.82元,相关影响已经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原告因不满再审判决而申请抗诉,若公司最终按照其诉求额外支付1,709,835.98元,则上述金额将影响增加公司营业外支出1,709,835.98元,占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的0.21%,金额与占比均较低。就上述第5项案件,倘若仲裁庭完全支持被申请人922,000美元的反索赔,涉案金额占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为0.74%,金额与占比均较低。就上述第6项案件,倘若公司完全承担245,430元的连带责任,涉案金额占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的0.03%,金额与占比均较低。
基于上述,上述未决诉讼案件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作为原告或已经终审生效判决且涉案金额较小,结合相关法院判决内容,预计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部分已经了结的诉讼事项
(1)与桐乡泰爱斯能源相关的诉讼事项
2021年3月3日,发行人子公司桐乡泰爱斯能源收到桐乡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及起诉书,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桐乡泰爱斯能源在原工程审核造价外,增加工程造价11,547,533元并按最终结算价格向其支付工程价款;(2)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根据起诉书有关内容,2016年3月24日,桐乡泰爱斯能源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费用发生争议且未能协商一致,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1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会议。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对招标范围和合同之外的新增加的单体工程按建设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法判决该项应增加工程价款8,66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上述金额合计20,207,533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公司已经履行相关义务。
(2)与“12·23”事故相关的诉讼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存在3项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作为被告的案件,均系与“12·23”事故相关的案件,该等案件现已经有关主体以签署《和解协议》的方式予以结案,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6日,富欣热电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2017-001(中温高压))及《补充协议》,由富欣热电向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卫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供气。受“12.23”事故影响,富欣热电于事故发生后至2018年3月左右对前述三家单位暂停供气,导致该3家单位停产。
2019年12月27日,上述三家公司分别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2020年11月17日,富欣热电分别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卫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1月18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402民初8932号、(2019)浙0402民初8933号及(2019)浙0402民初8934号《民事裁定书》,因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卫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准许各原告撤回起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验资机构
(六)评估机构
(七)股票登记机构
(八)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上市预计的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时间:2021年12月1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21年12月3日
申购日期:2021年12月6日
缴款日期:2021年12月8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告。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30 – 11:30、下午14:00 – 16:00。
三、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37号
电话:0571-8723 1399
联系人:朱方超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6083 8888
联系人: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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