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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暨特定股东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977        证券简称:天箭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8

  

  持股5%以上股东刘永红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箭科技”)股份5,14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7.19%)的股东刘永红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41,3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969%。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刘永红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刘永红;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5,141,3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7.1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东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因离婚财产分割。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减持数量上限及比例:拟减持不超过641,3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969%。

  5、减持时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特别说明:

  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或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上限做相应调整。

  3、根据相关股份减持规定,上述股东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1、承诺情况

  刘永红女士在《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人刘永红因离婚财产分割而持有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箭科技”、“公司”)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9%)股份(以下简称“上述股份”),该股份是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股份性质为限售流通股A股,作为股东,就本人的锁定期及持股和减持意向郑重承诺如下:

  1、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人同时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天箭科技股份。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

  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等信息披露程序。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与本人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则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减持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同时也存在着是否能够按期完成的不确定性。

  2、上述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减持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告为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中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减持股份预先披露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合理判断,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刘永红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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