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9),公司将定于2021年11月25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2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张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1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053,954,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8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11,731,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3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42,223,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6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0,618,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材料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3,954,82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0,618,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钢、朱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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