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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1-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审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在对判决结果进行研究后,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法律措施,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桂0102民初1226至1237号《民事判决书》共12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陈景春

  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第三人:湛江集付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9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8日、2020年11月5日及2021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公告。

  二、本次重审的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尚未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明力的高度盖然性,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2民初1226至12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在对判决结果进行研究后,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法律措施。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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