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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判决结果: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2020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200万元人民币,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将冲回预计负债200万元,具体的利润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对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立泰科”)在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起诉其侵害普立泰科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莱伯泰科在判决中胜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普立泰科于2017年3月20日起诉公司对其“样品消解处理装置”(专利号:ZL201010570536.9)专利权构成侵权行为,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9年9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4月22日,莱伯泰科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案号:(2017)京73民初185号):莱伯泰科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莱伯泰科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普立泰科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驳回普立泰科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9日,莱伯泰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普立泰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2020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案件编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8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普立泰科全部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并判令普立泰科承担一审及二审的案件受理费。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2020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200万元人民币,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将冲回预计负债200万元,具体的利润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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