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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3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上接C53版)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 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及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授予价格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4.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5.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6.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或因违反公司制度等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的,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7.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出现同业竞争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8.上述“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9.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长期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计划的变更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计划的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计划变更/终止的审议程序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变更后的方案或终止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或终止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的情形

  根据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1.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

  2.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

  3.激励对象未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

  4.根据本激励计划,其他应进行回购的情形。

  如出现上述需要回购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价格和数量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相关条款有特别明确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详见“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三)回购的程序

  公司应当在出现需回购股份的情形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当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2.《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4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下午在北京以现场并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现场及视频参会董事9名。会议由王武斌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和《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王武斌、赵国庆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和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王武斌、赵国庆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王武斌、赵国庆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为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核心骨干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制订了《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王武斌、赵国庆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流程、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王武斌、赵国庆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长期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长期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提议股东大会变更或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长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与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长期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本次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王武斌、赵国庆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和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确定/取消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更改、替换同行业企业样本;

  10.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签署、执行、修改任何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5.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6.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王武斌、赵国庆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拟择期召开股东大会,届时将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有关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另行公告。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代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5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在北京以现场并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何红心主席主持,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通过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和《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通过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长期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审议通过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业绩考核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审议通过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能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等各项内容,形成完善、全面的股权激励管理体系,建立股东与核心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审议通过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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