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YANGMA(CHONGQING)LOGISTICSCO.,LTD.
(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80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2021年11月29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羊马”、“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发行前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及其胞弟邱红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及其胞弟邱红刚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企业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及其胞弟、董事邱红刚之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侃、任敏、李刚全,监事汤荣辉,高级管理人员马大贵、张侃、任敏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广西青蓝地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康珩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涛、吴银剑、潘文婷、王金全、曾祥福、彭红军、朱荣江、孔继东、许萍、李许文堂、李诗雨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A股股票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应作出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
③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和的50%;
③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②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前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
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按照《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如公司未按照《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本人未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且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之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等事项。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多年来在行业的经营经验,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下游市场的供需结构制定的,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若募集资金项目能按时顺利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发行人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加强公司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在现有物流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和控制成本费用,凭借优秀的管理和良好的成本费用控制促进市场拓展,从而巩固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本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红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等,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公司章程(草案)》强化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及调整程序,本公司将在上市后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求,逐步实施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资金缺口,以尽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早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回报。
上述公司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人邱红阳作为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的承诺
为维护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自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本公司将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现金分红、薪酬或津贴。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邱红阳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收到公司董事会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董事会指定账户;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公司领取本人现金分红、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收到公司董事会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董事会指定账户;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公司领取本人现金分红、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也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收到公司董事会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董事会指定账户;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所有的部分。
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五)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概述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规则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00万元。
(3)现金分红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特殊情况下现金分红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股票股利规则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其他情况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其中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6、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现金分红政策的披露要求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本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目的,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良好,自设立以来持续盈利。公司将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对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2)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公司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的影响因素,使股利分配政策能够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股东要求和意愿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还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
(4)现金流量状况
稳定的现金流状况将对公司未来继续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提供有力的保证。公司将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红方案。
(5)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现有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外,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公司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全面考虑来自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规模和成本高低,使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2、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遵循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此原则下,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4、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1)利润分配原则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其中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③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①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②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00万元。
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5)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其他情况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调整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6、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14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00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1.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其中,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0.1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00.9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16.00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19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三羊马”,股票代码“001317”;本次公开发行的2,00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自2021年11月30日起上市交易。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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