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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 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作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3,526,000股,占公司股本的8.7052%。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经营需求,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对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三年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即2016年6月30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本企业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减持主体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上市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减持主体相关承诺的情况。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减持主体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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