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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量化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下转D8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联系人:唐研然

  联系电话:020-22825647

  邮政编码:51063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25日,即当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加盖公章的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联系人:赵萍

  联系电话:020-83355889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伍瑞祥

  联系电话:020-81836088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一:《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本基金转型为“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有关事项,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增设C类基金份额,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收益分配原则、估值方法等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二:

  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并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金鹰量化精选(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本基金转型为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金鹰先进制造(LOF)”)。

  本基金由原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转型而来,《基金合同》自2016年8月25日起生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7号文准予募集,基金成立日为2012年6月5日。

  本次转型事项属于对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转型事项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为“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变更投资范围

  转型后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同业存单,允许参与融资业务,并减少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

  具体而言,金鹰先进制造(LOF)的投资范围明确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增设投资主题

  转型前,金鹰量化精选(LOF)主要采用多种量化模型进行选股;转型后,金鹰先进制造(LOF)将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主题的界定详见后文“六、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中“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依据转型后金鹰先进制造(LOF)的投资范围、投资主题,相应修订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等内容。

  (五)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转型前为单一基金份额,转型后新增一类基金份额。基金转型后,原金鹰量化精选(LOF)场内份额转换为金鹰先进制造(LOF)A类基金份额场内份额,原金鹰量化精选(LOF)场外份额转换为金鹰先进制造(LOF)A类基金份额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保持不变,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后基金增设一类场外份额,即金鹰先进制造(LOF)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调整基金费用设置

  1、增加销售服务费

  转型前,金鹰量化精选(LOF)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后,金鹰先进制造(LOF)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调整申购费率

  (1)转型前,金鹰量化精选(LOF)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2)转型后,金鹰先进制造(LOF)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

  3、调整赎回费率

  (1)转型前,金鹰量化精选(LOF)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转型后,金鹰先进制造(LOF)的赎回费率如下,其中A类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相同: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修改基金资产估值相关表述

  转型后,根据金鹰先进制造(LOF)的投资范围及监管部门最新有关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八)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转型前,金鹰量化精选(LOF)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转型后,金鹰先进制造(LOF)对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及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没有明确限制。

  (九)其他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的规定以及转型后的金鹰先进制造(LOF)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十)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推动制造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行业,通过精选股票和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回报。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基金转型基准日次日起生效,《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实施转型,并于转型前预留不少于五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金鹰量化精选(LOF)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等方式退出。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金鹰量化精选(LOF)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金鹰量化精选(LOF)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或调整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四、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转型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转型属于一般决议,经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方案有成熟、清晰的实施流程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以及基金转型的顺利实施,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项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及转型工作,对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基金转型相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就本次转型方案与基金托管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及投资者等各相关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做好了召开持有人大会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因此,本次转型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3、律师、基金托管人对转型方案的意见

  经与律师及基金托管人沟通,律师及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转型事项不持异议。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会议召开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基金转型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在拟定议案时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基金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3、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发布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召开持有人大会及转型实施之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触发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充足、易变现的流动资产,以应对持有人可能的集中赎回。

  六、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转型前基金合同转型后基金合同全文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指定媒介/网站/报刊规定媒介/网站/报刊书面表决意见、书面意见表决意见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三、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原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该基金由原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转型后的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8、基金转型:指对“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10、《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实施,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25、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场内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3、基金合同生效日:《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4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4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力争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推动制造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行业,通过精选股票和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回报。

  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并在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7号文批准,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5月2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5日生效。

  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7日,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转型。转型完成后,由《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原《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原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7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5日生效。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6年8月25日起生效。

  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21年XX月XX日至2021年XX月XX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基金份额类别等条款,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1年XX月XX日起,《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A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并开放申购与赎回后,投资者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除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外,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下转D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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