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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下转D69版)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部分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12月2日起,对旗下的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自2021年12月7日起,对旗下的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以上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以下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上述基金将增加C类基金份额,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3、上述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各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5、转托管

  本次修订的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条款,修订与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并将在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3: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下转D6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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