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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38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6年7月21日,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与黄海乐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转让标的及价款条款。黄海乐(甲方)将其拥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60%的股权作价3,673.97万元转让给五洲交通(乙方)。2.海润项目工程处理条款。截至2016年3月31日,双方确认海润项目工程量为2,309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后,双方对海润项目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工程量按前款确定的单价进行确认;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海润项目的工程建设按五洲交通工程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相应的工程款由目标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甲方保证,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发生的、与海润项目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海润项目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应办理的与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手续、权证及资料,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与海润项目相关的一切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一切权利归属目标公司,若由于海润项目相关的任何权属纠纷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3.业绩承诺条款。合同第12.1条写明:“甲方承诺: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应不低于2,450万元,净利润以经目标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若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低于2,450万元,则甲方应在净利润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差额部分补偿给乙方”。4.担保条款。合同第17.8条约定:“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19年7月26日,因目标公司累计净利润未能达到《股权转让合同》第12.1条的约定,五洲交通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3,485.69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3月19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立案,并于2021年1月4日裁定: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近期分别收到黄海乐、奥润公司反诉相关材料。黄海乐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以原价3,673.97万元将持有合越公司60%的全部股权由反诉原告黄海乐回购,并移交海润项目资产给反诉原告黄海乐。奥润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赔偿反诉原告奥润公司经济损失461.3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五洲交通承担。

  (二)控股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司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0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26日开庭审理,2019年9月1日判决:1.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奥润公司存在于第三人合越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海乐对被告奥润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海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润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75万元、案件保全费0.5万元,合计5.25万元,由被告黄海乐、奥润公司负担。被告奥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万元,由上诉人奥润公司、黄海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53.65万元。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奥润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0年12月16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合越公司协助执行,冻结合越公司应支付给奥润公司的1,414.71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因前述工程款及利息已质押给利和公司且办理质押登记,利和公司认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于2020年12月28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2021年4月7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利和公司执行异议成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终结本案执行。近期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通知:冻结黄海乐持有的合越公司40%股权,查封期限3年(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已对黄海乐名下位于广西凭祥市中越国际花园1幢1-18号不动产进行续行查封。

  (三)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22.90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23日开庭,2019年7月31日判决:1.解除原告利和公司与被告黄海乐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利和合客2016-004号);2.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65万元;3.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4.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48.25万元;5.被告黄海乐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海乐持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黄海乐占总股权的40%,已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2万元,由被告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2万元,由上诉人黄海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7月22日,利和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2021年4月20日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914.36万元。2021年5月20日,黄海乐就其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评估结果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裁定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并在阿里拍卖网公告定于2021年9月27日10时至9月28日10时对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的40%的股权进行拍卖。近期法院依职权撤回前述拍卖。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1290.8万元。

  (四)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07.72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4日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8月9日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黄海乐、奥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利和公司不服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五)利和公司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农林”)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发展”)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52.50万元。2017年8月9日作出的判决:1.上合农林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5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上合农林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向上合发展位于平果县马龙镇朝阳街2号2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上合发展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利和公司负担175元,被告负担71,3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8月6日,法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但经在淘宝网发起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以流拍告终。2018年11月5日法院裁定:1.将上合发展位于平果县马龙镇朝阳街2号2层的房产作价480.82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480.82万元债务;2.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3.注销利和公司、夏国安在上述房产的全部抵押权登记;4.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收到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利和公司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铝业”)借款合同纠纷,将上合铝业、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5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日开庭审理,2017年8月11日判决:1.上合铝业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5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上合铝业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以覃安锋、陆英艳位于平果县马龙镇城龙路浪琴嘉苑二期住宅小区1幢2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覃安荣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利和公司负担175元,被告负担7.13万元,案件保全费0.5万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8月6日,法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但经在淘宝网发起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以流拍告终。2018年11月5日法院裁定:1.将覃安锋、陆英艳位于平果县马龙镇城龙路浪琴嘉苑二期住宅小区1幢2层的房产作价439.94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439.94万元债务;2.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3.注销利和公司在前述房产的全部抵押权登记;4.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收到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利和公司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杨和荣、杨鸣、杨雪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晁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杨雪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8年7月3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南山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南山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亿晁公司、东昇公司、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对南山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亿晁公司、东昇公司、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山公司追偿;4.南山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亿晁公司持有的南山公司的19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南山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杨雪岸持有的南山公司的1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9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220元,七被告负担5.94万元。南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于2019年7月3日开庭,并于2019年8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96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9万元,由被上诉人利和公司负担0.49万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原审被告南山公司、亿晁公司、东昇公司、杨和荣、杨雪岸负担6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6万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负担。利和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收到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报告日,累计收到还款26.58万元。

  (八)利和公司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木业”)借款合同纠纷,将金华木业、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鑫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13.2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金华木业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归还本金33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367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4月3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坛鑫公司、毛锐、何锡锋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4日法院下达执行受理通知书。2019年3月1日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根据利和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62个地下车库进行评估。利和公司2020年3月5日收到评估报告,并于2020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2021年1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62个地下车库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共成交38个车位。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215.23万元。

  (九)利和公司与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3.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10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34万,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6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案件受理费4.39万元,减半收取2.20万元,由旭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旭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若旭攀公司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旭攀公司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调整为: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若旭攀公司未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本条约定的优惠条款作废;若旭攀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利和公司对坛鑫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12月15日和2019年1月3日法院分别将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商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近期法院裁定:1.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号商铺作价536.68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536.68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2.解除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商铺的查封。3.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12月20日,完成抵债商铺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收到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十)利和公司申请对合越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利和公司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其借款,于2021年3月2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2021年4月20日组织听证,2021年5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合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利和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交上诉状。崇左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召开听证会。

  (十一)控股子公司之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永正圣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将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03.24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应诉材料。2020年10月10日一审开庭审理,2021年2月11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永正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20)桂1481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指令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6月24日重审一审开庭审理。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应退回永正圣公司保证金723.14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公司应向永正圣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23.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8%,从2017年11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驳回永正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万元,由永正圣公司负担2.29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7.11万元。

  (十二)子公司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实业”)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651.34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并于2019年6月6日开庭。2020年1月9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利润分成款303.70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工程款627.51万元;3.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可得利润分成款828.64万元;4.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利润分成款123.97万元;5.驳回海润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款项,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1,759.85万元,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123.97万元。相互抵销后,凭祥万通公司尚应支付给海润实业1,635.88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7.45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38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9.45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评估费10.50万元,测绘费4.40万元,共14.90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4.47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10.43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海润实业公司预交的26.03万元,由海润实业公司负担;凭祥万通公司预交的13.38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十三)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启帆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2.27万元。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5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解除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2.启帆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退还货款562.27万元;3.启帆公司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近期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5.43万元。

  (十四)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广钢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30日,广钢公司、纳金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受广钢公司母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影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岑罗公司已依法完成网上债权申报工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视频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9月27日至30日召开破产重整各程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近期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本案将于2021年12月10日开庭。

  (十五)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李玉民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李玉民合同纠纷,将李玉民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法院。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3日判决:1.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42.85万元;2.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7.65万元;3.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2.85万元+17.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5.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1,988元;6.驳回被告李玉民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14元,案件保全费3,833元,合计2.36万元,由被告李玉民负担。李玉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万元(上诉人李玉民已预交),由上诉人李玉民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2月2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玉民名下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2号楼2单元904号房。2021年11月24日在兴宁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已流拍。第二次拍卖将于2021年12月12日进行。

  (十六)金桥公司与黄义硕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黄义硕合同纠纷,将黄义硕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6日收到法院判决:1.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91.77万元;2.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5.28万元;3.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91.77万元+15.2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4.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3.6万元;5.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3,601.80元;6.驳回被告黄义硕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5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万元,由被告黄义硕负担。黄义硕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万元(上诉人黄义硕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义硕负担。因黄义硕未按判决履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11月4日金桥公司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对黄义硕名下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江那住宅不动产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凭祥万通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西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被告凭祥万通公司、第三人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93.56万元。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8日凭祥万通公司以原告就被告、专属管辖为由,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于近期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本案至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中铁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万通进出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原告损失的380.54万元;

  (2)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万通进出口公司确认损失案件中万通进出口公司应该承担的诉讼费用4.37万元;

  (3)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万通进出口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6万元;

  (4)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凭祥市南山润通国际住宅小区南面的59373.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22日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案外人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诉讼事宜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被告自愿为万通进出口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坐落于凭祥市南山润通国际住宅小区南面的59373.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万通进出口公司错误保全了原告名下的铁矿石,原告提出异议等各项救济程序,但原告名下铁矿石仍然被查封三年多,后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056号判决书、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申262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12,419.99吨铁矿石的贬值损失380.54万元。原告随即申请强制执行,但截至目前万通进出口公司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

  三、对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减值准备199万元,冲回减值准备823.65万元,预计影响期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增加624.65万元。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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