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su Times Textile Technology Co., LTD
(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666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数值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彪、杨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新泰投资、公司股东泰达投资、泰然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高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新泰投资、公司股东泰达投资、泰然投资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彪、杨敏、高军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新泰投资、陆彪、杨敏、泰达投资、泰然投资承诺:
如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股份的决议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因此导致回购总金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则无需满足本项条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1、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因此导致增持总金额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则无需满足本项条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3、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3、公司应在回购股份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3年内依法转让或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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