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827 证券简称:上能电气 公告编号:2021-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赵龙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赵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1】14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赵龙:
经查,截至2021年7月19日,你作为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电气或公司)时任监事,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3%。2021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你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20,000股。2021年8月31日和9月1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能电气900,000股,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180,000股,你减持该部分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的股票,未履行预先披露义务。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股东、原监事赵龙将以此为戒,吸取经验教训。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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