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1-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为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案涉及诉讼金额总计约人民币5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9%,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82%,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粤知民初3号的起诉材料及证据等相关文件。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本公司、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提起诉讼。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 诉讼的案由及诉讼请求
1、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中科鸿基诉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原告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
(2)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
(3)判令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
(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及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1、本案涉及诉讼金额总计约人民币51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9%、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82%,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2、本公司高度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也充分尊重同行企业的知识产权。本案被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中科光谷亦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已经申请相关发明专利62项,全面覆盖菌株、发酵工艺、分离提纯工艺及应用技术。
3、本公司及中科光谷从未实施过任何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告的起诉材料中亦无证据显示本公司及中科光谷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4、本公司已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全力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5、针对近期出现的与本诉讼相关的不实报道,本公司特此声明:本公司一贯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对于任何肆意传播虚假信息、故意诋毁本公司声誉的行为,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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