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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1-110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11,81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给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股权受让的资金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的通知,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于2021年12月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11,81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亨通集团,占公司总股本的5%。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为一致行动人,本次转让系一致行动人内部协议转让,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比例如下: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出让方

  崔根良先生,现为亨通光电实际控制人。

  2.受让方

  公司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农副产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持有亨通集团58.70%的股权,是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条款如下:

  1. 崔根良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1,8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亨通集团,转让价格为18元/股,转让价款为212,580.00万元。

  2. 转让价款于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由亨通集团支付至崔根良先生指定账户。

  3.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四、本次交易的影响

  崔根良先生是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崔根良先生,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股份受让的资金为亨通集团自 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邮政编码:21520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一致行动人内部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因崔根良先生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亨通光电5%的股权,协议转让后亨通集团将持有亨通光电24.05%的股权,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亨通光电的股份超过20%但未超过30%,因而披露本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85715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农副产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1992年11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联系电话:0512-631969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崔根良先生为亨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为亨通集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光通信网络与系统集成、海洋电力通信与系统集成、新能源正极材料及汽车部件、半导体材料及芯片设计、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研发销售、金融产业投资、商品贸易、股权投资等。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如下:

  单位: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先生。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93%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14.60%的股份。除上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后续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以及提高核心资产质量的举措。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1年11月29日,亨通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49,901,565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69,194,812股;有限售条件股80,706,7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5%。本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将其所持有的118,100,000股协议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亨通光电568,001,565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487,294,812股;有限售条件股80,706,753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4.05%。

  附: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亨通光电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注1: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5-098号;注2: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6-098号;注3: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7-075号;注4: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8-049号;注5: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8-048号;注6: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8-051号;注7: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9-137号;注8: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9-107号,亨通光电:2020-100号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崔根良与亨通集团于2021年12月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崔根良

  乙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11,81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3、转让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4、转让价款:每股18.00元,总价款212,580.00万元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6、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转让价款212,580.00万元,乙方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甲方账户。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8、税收和费用

  除非各方另行一致同意,各方应依法承担其各自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9、生效时间

  各方同意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生效。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亨通光电拥有权益的股份为449,901,565股,其中322,606,753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66%。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拟受让的上市公司11,810万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18元/股,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12,580.00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的支付对价为现金,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均控制上市公司,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亨通光电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均无同业竞争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存在与上市公司交易的情况:

  

  2、2020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存在与上市公司交易的情况,详见亨通光电于2021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的“第五节 重要事项”下的“十四、重大关联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亨通集团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具体如下: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二)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根良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 2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4、崔根良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6、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根良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 2 日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崔根良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一致行动人内部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亨通集团协议转让亨通光电5%的股权,且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亨通光电4.03%的股权,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亨通光电的股份低于5%,因而披露本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崔根良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51958********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邮编:2152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亨通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亨通集团持有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93%的股份,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14.60%的股份。除上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形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213,394,433股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03%。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有的118,100,000股协议转让给亨通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95,294,433股亨通光电的股份,占亨通光电已发行股份的4.03%。

  附: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亨通光电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注1: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5-098号;注2: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7-075号;注3: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8-049号;注4: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8-051号;注5: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9-137号;注6:详见公告亨通光电:2019-107号,亨通光电:2020-100号。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崔根良与亨通集团于2021年12月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崔根良

  乙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11,81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3、转让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4、转让价款:每股18.00元,总价款212,580.00万元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6、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转让价款212,580.00万元,乙方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甲方账户。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8、税收和费用

  除非各方另行一致同意,各方应依法承担其各自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9、生效时间

  各方同意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生效。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亨通光电拥有权益的股份为213,394,433股,其中90,500,000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3%。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拟转让的上市公司11,810万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崔根良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亨通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崔根良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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