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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规范衍生品业务 重点针对场外

  本报记者 刘 琪

  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在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集中整合的同时,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强化机构内控管理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以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从主要内容来看,《指导意见》明确了衍生品定义、基本特征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并明确账户类产品、延期交收合约应参照《指导意见》管理。按照场内、场外(包括有组织场外市场、一对一柜台交易)细化分类,与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重点规范场外衍生品,力争实现产品业务全覆盖。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开展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应当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的适当性评估、风险揭示、销售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也鼓励其参照有组织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清算等以防范风险。其中,尤其注重对个人客户的保护,要求金融机构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须制定更为审慎的参与要求,相关的评估和销售要求也更为严格。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夯实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微观基础。包括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循合规、匹配、审慎和透明的原则,确保衍生品业务与自身经营发展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业务、风控合规和审计三道防线;完善风险管理,确保衍生品业务纳入市场、信用、操作及流动性等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应急预案,防范极端风险。

  《指导意见》还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做出监管分工协作安排。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办衍生品业务前履行必要的准入等程序,进入相关市场开展衍生品交易要遵守相关市场管理规定,并通过交易报告等方式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其中,明确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涉及到相关市场交易的同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协调,各监管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协商解决问题,重大问题报金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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