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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泉投资”)之一致行动人唐美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8,2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86%,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份均已于2020年3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唐美华女士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1,245,429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0%。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拟自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转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在窗口期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期间内不减持股份。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唐美华女士的《拟减持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注:1、唐志华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期间为2021/9/7~2021/9/2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期间为2021/9/22~2021/9/28。

  2、唐志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45,800股,减持比例为0.9993%;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490,000股,减持比例为1.9981%。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说明:使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泉投资”)、实际控制人唐敖齐、唐志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股东唐美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唐志华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实际控制人唐敖齐、唐志华以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唐美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承诺实施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唐美华女士因个人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唐美华女士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唐美华女士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针对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实际情况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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