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21-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3,082,687.72元人民币(以下“元”、“万元”均指人民币)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债权纠纷,本公司起诉北京立颖三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12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北京立颖三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立颖三昌”)达成和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2008)一中民初字第2657号】,调解书确认北京立颖三昌需偿还本公司往来款及违约金,北京立坤三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立坤三昌”)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判决情况
北京立颖三昌、北京立坤三昌两公司并未按调解书内容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未发现其有可执行财产。2011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1)一中执字第181-1号】,终结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一中民初字第2657号】。
2016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海民清(预)字第00026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海民清(预)字第00027号】,裁定受理本公司提出对北京立颖三昌、北京立坤三昌两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17年5月,因北京立颖三昌、北京立坤三昌无法进行清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8民算9号】及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8民算10号】,裁定终结北京立颖三昌、北京立坤三昌破产清算程序。
2017年9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司对北京立颖三昌股东王彦昌、郑精华,对北京立坤三昌股东王彦昌、郭军丽提起连带清偿责任诉讼。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66662号】及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66694号】,判决王彦昌、郑精华、郭军丽对北京立颖三昌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判决生效后,本公司立即申请了强制执行。2019年公司与郑精华达成和解协议,自郑精华处收回款项共计人民币243万元。2019年,2020年,公司收到王彦昌、郭军丽执行款共计58.02万元。2021年6月,公司与王彦昌达成和解协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近日,公司自王彦昌处收到款项351.98万元,现案件已结案。该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影响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142万,达到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经审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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