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年2月,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昌正”) 签订采购合同,2020年7月11日滨海昌正就该采购合同涉及的履行事项,滨海昌正以公司为被告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已在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苏省滨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2民初2707号】,江苏省滨海市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元。
2、驳回原告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3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1,233元,由被告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500元。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已于近期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滨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2民初2707号】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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