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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1-064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8号)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12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发行工作(以下简称“配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893,622,884.82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余额11,888,632,195.31元已由联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0466992_B01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为12010122001098052。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10122001098052,截至2021年12月3日,专户余额为11,888,632,195.3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配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构。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联席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闫明庆、田文明及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友彪、邱丽可以随时到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公司按月(每月15日之前)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席保荐机构。公司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监管协议》约定的公司对联席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联席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联席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监管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监管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监管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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