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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34版)

  股票简称:中国铁建             股票代码:601186.SH、1186.HK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Limite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声  明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重大事项

  1、资产负债率偏高及资产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是我国最大的建筑类企业之一,主要业务包括基建建设、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整体资产负债率较高。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7.41%、75.77%、74.76%和75.61%,资产负债率较高,这与发行人所处行业特征相符合。建筑行业性质决定了发行人的项目建设周期长,因此合同要求客户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发行人在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通常要预付项目相关成本,客户拖欠付款可能对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和现金流构成压力。如果资金需求超过了发行人的日常融资能力,且发行人未能按时以合理成本进行融资,则发行人可能无法承接新项目或开拓新业务领域和新地区市场,可能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带来汇兑风险

  发行人绝大部分营业收入是以人民币进行结算,海外经营收入主要为外汇收入。随着海外业务的增长,发行人外币存量和外币收支亦不断增加,发行人可能面临一定的汇兑风险。2020年度,发行人新签海外合同额2,328.08亿元,占新签合同总额的9.11%。随着发行人海外业务的不断扩大,海外业务收入将可能持续增长,外汇资产可能不断增加。发行人的外汇收入在以人民币计价时可能由于汇率波动而出现较大变化,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利润。

  3、发行人2021年1-9月经营情况

  本期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报告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已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二、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重大事项

  1、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权。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1个周期;在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本期债券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本期债券利息递延支付的限制: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本期债券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相关权利,导致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时间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赎回债券,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2、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经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根据《2021年度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反映了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极小,违约风险极小。根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海外业务或将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截至2020年末公司海外业务已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在手合同额8,672.64亿元,但海外经营可能面临一定的政治、法律、汇率、政策波动等风险,对公司项目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2、总债务规模持续上升。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近年末公司债务规模持续上升。此外,随着融资合同模式业务和房地产项目的推进,或将进一步推升公司债务规模。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3、本期债券是否符合质押式回购条件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符合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4、本期债券投资者保护条款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主体的货币资金。发行人承诺:按照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半年度末的未受限的货币资金不低于50亿元。

  5、其他与本次债券相关的需要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1)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和募集说明书的条款,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未来,若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当前计入其他权益工具不再符合计入权益科目的条件,则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会显著提高,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将产生一定影响。

  (2)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未来可能发行的其他次级债同顺位受偿。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并未针对非金融机构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做出强制规定,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清偿顺序的合同安排并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可能出现发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普通债务,导致次级债无法足额清偿的风险。

  (3)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二条,本期债券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4)关于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约定

  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将在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对本次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保持关注。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情况、利率跳升情况、利息递延情况、强制付息情况等事项,并就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专项说明。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事项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第一节  发行条款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发行条款

  (一)发行人全称: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全称: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三)注册文件: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4号),注册规模为不超过200亿元。

  (四)发行金额: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金额内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品种一的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品种二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品种二的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六)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七)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的首个重新定价周期(第1个计息年度至第M个计息年度,品种一M=3,品种二M=5,下文同)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八)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九)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方式为簿记建档发行。

  (十)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十一)起息日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1年12月10日。

  (十二)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

  (十三)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十四)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首个周期的付息日期为2022年至2024年间每年的12月10日。品种二首个周期的付息日期为2022年至2026年间每年的1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五)兑付方式: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兑付金额:本期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十七)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兑付登记日为兑付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相应本金及利息。

  (十八)本金兑付日期: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M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十九)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二十)增信措施:本期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二十一)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二)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十三)质押式回购安排: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

  二、本期债券的特殊发行条款

  (一)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的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发行人将于本次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30个交易日,披露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若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3)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若放弃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确将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二)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本期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期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3)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4)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意见。

  (三)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将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四)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将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五)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内保持不变。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并在后续重置票面利率时保持不变。

  (六)票面利率调整机制: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

  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七)会计处理: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经对发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在会计初始确认时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本期债券申报会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将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八)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九)赎回选择权: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十)税务处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二条,本期债券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发行、登记结算及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1、发行公告日:2021年12月7日。

  2、发行首日:2021年12月9日。

  3、发行期限: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0日。

  (二)登记结算安排

  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并按照规则要求开展相关登记结算安排。

  (三)本期债券上市交易安排

  1、上市交易流通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本期债券预计上市日期:2021年12月15日(以最终上交所系统确认的上市日期为准)。

  3、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质押。

  (四)本期债券簿记建档、缴款等安排详见本期债券“发行公告”。

  第二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1】3414号),本次债券注册总额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采取分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金额内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主营业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且不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及其他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需求,公司未来可能调整部分流动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

  三、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四、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授权、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经发行人董事会同意,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在发行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提请公司董事会或具有相同权限的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说明原因、履行的内部程序、提交相关决议文件,并修改相应发行申请文件。

  债券存续期间,若拟变更募集说明书摘要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需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同时,公司将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相关信息。

  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资金因所属集团设置财务公司,需对资金进行集中归集、统一管理,募集资金除特殊指定用途外,募集资金均需归集至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再按照发行用途进行支取。资金支取由公司控制,公司对自有资金具有完全支配能力,未对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发行人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期债券的成功发行在有效增加发行人运营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发行人的财务杠杆使用将更加合理,并有利于公司中长期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战略目标的稳步实施。

  (二)对发行人财务成本的影响

  与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相比,公司债券作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品种,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固定利率的公司债券,有利于锁定公司财务成本,避免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同时,将使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经营资金,减轻短期偿债压力,使公司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5.61%,本期发行的30亿元公司债券全部发行且全部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至75.44%,波动较小,未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期债券的发行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同时为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使公司更有能力面对市场的各种挑战,保持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增长,并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七、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约定的用途使用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承诺,如在存续期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八、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一致,具体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1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18]1919号”批复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9年10月29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9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已发行完毕,债券简称“19铁建Y1、19铁建Y2”,债券代码“155868、155869”,实际发行规模40亿元。“19铁建Y1、19铁建Y2”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保持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19年11月18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9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已发行完毕,债券简称“19铁建Y3、19铁建Y4”,债券代码“155855、155856”,实际发行规模50亿元。“19铁建Y3、19铁建Y4”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保持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19年12月17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9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已发行完毕,债券简称“19铁建Y5、19铁建Y6”,债券代码“163969、163970”,实际发行规模30亿元。“19铁建Y5、19铁建Y6”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保持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0年9月25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已发行完毕,债券简称“20铁建Y1”,债券代码“175209”,实际发行规模22亿元。“20铁建Y1”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保持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0年12月15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已发行完毕,债券简称“20铁建Y3”,债券代码“175547”,实际发行规模25亿元。“20铁建Y3”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保持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1年6月18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已发行完毕,债券简称“21铁建Y1、21铁建Y2”,债券代码“188252、188253”,实际发行规模31亿元。“21铁建Y1、21铁建Y2”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保持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由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国资委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2017年12月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名称为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1月更名为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于2007年11月5日在北京成立,为国资委管理的特大型建筑企业。

  发行人于2007年11月5日于北京市成立,并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1004130。注册成立时发行人的总股本为8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截至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3,579,541,500股,注册资本为13,579,541,5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3,579,541,500元。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历史沿革事件主要如下:

  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重要事件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国资委管理的具有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对外经营权的特大型综合建筑企业集团。根据总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所召开的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全体内外部董事一致通过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改制上市的决议。随后,总公司于2007年4月3日向国资委提交了《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并上市的请示》(中铁建股改[2007]56号),拟以2006年12月31日为重组基准日安排其下属从事主营业务(建筑工程承包、勘察、设计、监理、物资供销、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等)的单位(以下统称“重组净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便注入拟由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资委于2007年8月17日下发的《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整体重组并境内外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7]878号),批准总公司整体重组并境内外上市的方案;批准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公司;批准发行人先发行A股,待A股上市后再择机发行H股的方案。2007年11月1日,总公司取得国资委《关于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核准的批复》(国资[2007]1208号),对重组净资产的评估结果予以核准。

  (2)根据国资委2007年11月2日发出的《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1216号),国资委同意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公司。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后的重组净资产净值为人民币949,874.43万元,国资委同意将评估后的净资产按84.22%比例折为股本,共计800,000万股,由总公司独家持有;未折入股本的人民币149,874.43万元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

  (3)根据上述国资委国资改革[2007]878号文以及国资委于2007年11月4日发出的《关于设立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7]1218号),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公司,总股本为8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4)作为重组安排的一部分,根据总公司与发行人于2007年11月5日签订的重组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重组净资产将以重组基准日(即2006年12月31日)经批准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分别折合为发行人的股本计8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和资本公积,发行人注册成立后的全部股本均由总公司直接独家持有。因此,发行人于注册成立后,随即成为总公司直属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07年10月24日,总公司已向发行人投入货币资金人民币24亿元作为首期出资。

  (5)发行人于2007年11月5日于北京市成立,并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1004130。注册成立时发行人的总股本为8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6)2008年2月25日至2月26日期间,发行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了24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08元,于未扣除发行费用前的总筹资额约人民币222亿元,该A股已于2008年3月10日开始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7)2008年2月29日至3月5日期间,发行人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了170,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H股,发行价为每股10.70港元,于未扣除发行费用前的总筹资额约183亿港元。该H股已于2008年3月13日开始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交易。

  (8)2008年4月8日,发行人行使了部分H股超额配售权并因而再次发行18,154.1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H股,发行价为每股10.70港元,于未扣除发行费用前的总筹资额约19亿港元。该H股于当日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开始挂牌交易。

  (9)发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的通知,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各31,232.9455万股A股股份分别划转给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金控”)和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694,273.6590万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13%;诚通金控持有公司31,232.9455万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0%;国新投资持有公司31,232.9455万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0%。目前上述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2、发行人于2008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1186.SH;发行人于2008年3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1186.HK。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形。

  三、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3,579,541,500股,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结构

  单位:股、%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二)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1.13%的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名称: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0年8月28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0万元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10000100010660R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

  经营范围:铁路、地铁、公路、机场、港口、码头、隧道、桥梁、水利电力、邮电、矿山、林木、市政工程的技术咨询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总承包或分项承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汽车、小轿车的销售;黑色金属、木材、水泥、燃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钢筋混凝土制品以及铁路专用器材的批发、零售;组织直属企业的生产;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机械设备和建筑安装器材的租赁;建筑装修装饰;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广告业务。

  其他情况说明:2017年12月11日,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公司名称为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90亿元。详情参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rcc.cn)上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的公告。2018年8月7日,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孟凤朝变更为陈奋健。2019年1月11日,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9月21日,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奋健变更为汪建平。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计12,457.28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134.03亿元,负债合计9,323.24亿元。2020年度,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107.49亿元,净利润254.93亿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未涉及违法违规、债务违约情况。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无将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事项。

  (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四、发行人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一)主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共34家。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存在1家发行人持股比例大于50%但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持股公司,主要原因为:

  呼和浩特市地铁二号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呼市地铁二号线”)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发行人持有呼市地铁二号线51%的股权,未达到控制但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该公司,因此发行人对其按合营企业核算。

  (二)参股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重要的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共4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重要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注1:呼和浩特市地铁二号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呼市地铁二号线”)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发行人持有呼市地铁二号线51%的股权,未达到控制但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该公司,因此发行人对其按合营企业核算。

  五、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等情况

  (一)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运行情况如下:

  2、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运行情况如下:

  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发展规划部、企业管理部、科技创新部、经营部、运营管理部、安全监督部、投资开发部、财务资金部、审计监事部、法律合规部、信息化管理部、海外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等职能部门。

  3、发行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按其职责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对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权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建立了审计与风险管理、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与投资四个专业委员会,提高了董事会运作效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担任主席,其他委员会中独立(外部)董事均占多数。涉及专业的事项首先要经过专业委员会通过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和高管履职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发行人坚持与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保证了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2008年发行人按照新的要求对《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最新的披露规则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制定了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近年来,发行人一直注重加强内部控制的自评和检查工作,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的深入。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司运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4、相关机构报告期内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机构及各组织机构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相应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独立、有效地运行,未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二)内部管理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行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公司治理和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文件,并设立了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形成了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发行人明确界定了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并编制了《工作职责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部门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形成了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有效的经营运作模式。发行人成立了审计监事部,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财务收支、预算、财务决算、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审计监事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

  发行人对各项业务活动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针对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行人建立了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和规范的处置程序,以便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法人治理制度文件,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等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持续修订。发行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自评和检查工作,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的深入。

  发行人秉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内部控制为手段”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体系,规范风险评估和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强化内控缺陷整改,推进专项风险管理研究,突出工作的系统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制定印发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信息收集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目前,发行人已建立起一整套保证公司顺利、稳步发展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相互独立情况

  1、业务独立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咨询、工业制造、房地产、资本运营和物流与物资贸易业务,具有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的权利和能力,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

  发行人从事的经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管理系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资产独立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包括自行购置、租赁的房屋、施工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行人的资产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目前没有以资产和权益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人员独立

  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人员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独立招聘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发行人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均在发行人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

  4、机构独立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权力、决策、监督及经营管理机构,明确了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建立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为适应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发行人进一步理顺总部机构职能关系,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管控机制和约束机制更加完善和顺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的状况。

  5、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备独立的财会账簿,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现象。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已于2020年12月21日到期,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仍在推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发行人董事均具备相应的任职主体资格,发行人目前在任董事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营业总体情况

  发行人是全球最具实力、最具规模的特大型综合建设集团之一,是我国最大的两家铁路施工企业集团之一。发行人连续入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杂志“全球250家最大承包商”,2020年排名第3位;连续入选《财富》杂志“世界500强”,2021年排名第42位;连续入选“中国企业500强”,2021年排名第6位。

  作为特大型综合建设集团,发行人业务涵盖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咨询、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物流与物资贸易及其他业务等,具有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维护、运营和投融资的完善的行业产业链,具备为业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的能力。在高原铁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及建设领域具有领导地位。

  自2008年上市以来,发行人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艰巨繁重的发展改革任务和前所未有的困难挑战,特别是疫情的严重冲击,发行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围绕“实事求是、守正创新、行稳致远”的工作方针和“守正、革新、提质、做实”的工作要求,顶住压力、逆势而上,主动调整经营策略、创新经营模式、深挖经营潜能,积极实施“大市场、大客户、大项目”战略、抢抓市场发展机遇,着力做好区域经营、城市经营、属地经营,全面开拓新兴市场,紧盯目标、狠抓落实,实现了经营规模稳步提升。2020年,发行人新签合同额25,542.89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19.36%,同比增长27.28%。其中,境内业务新签合同额23,214.81亿元,占新签合同总额的90.89%,同比增长33.60%;境外业务新签合同额2,328.08亿元,占新签合同总额的9.11%,同比减少13.53%。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未完合同额43,189.27亿元,同比增长31.93%。其中,境内业务未完合同额34,516.62亿元,占未完合同总额的79.92%;境外业务未完合同额8,672.64亿元,占未完合同总额的20.08%。

  在整体业务规模扩张的同时,发行人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使勘察设计咨询、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物流与物资贸易、资本运营等多个板块协调发展,为公司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毛利润及毛利率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各业务板块分部收入的金额及其在公司分部收入总额(抵消分部间交易前)中所占比重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按业务板块构成情况

  单位:亿元、%

  注1:“其他”包括物资物流业务。资本运营业务、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等

  注2:所占比例指占抵消前收入合计的比例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毛利润按业务板块构成情况(下转D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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