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设备公司涉及仲裁的金额包括请求支付债权本金人民币294,401,16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4,279,473.63元、律师费人民币660,000元、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设备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韩自力
被申请人一: 山东佳轮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佳轮)
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38号四号厂房二楼东2142号(A)
法定代表人:管政
被申请人二: SHANDONG HOMERUN TIRES CO., LTD(以下简称HOMERUN)
住所地:UNITE 15/F, CHEUK NANG PLAZA, 250 HENNESSY ROAD, WANCHAI, HONGKONG
负责人:管政
被申请人三:管政
被申请人四:山东科迈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科迈)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3栋B座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威
被申请人五: 青岛福迈驰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福迈驰)
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493(A)
法定代表人:孙学峰
被申请人六: 青岛中浩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浩轩)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38号四号厂房二层西2029号(A)
法定代表人:程占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设备公司分别与山东佳轮及HOMERUN签订多份《销售合同》,约定设备公司向山东佳轮及HOMERUN销售合同约定的产品,山东佳轮及HOMERUN应向设备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截至目前,山东佳轮及HOMERUN仍拖欠设备公司应付款项。
2019年5月,设备公司与山东佳轮和HOMERUN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山东佳轮提供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3号楼两户房屋及另一整层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设备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在人民币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依据与山东佳轮及HOMERUN之间签署的买卖合同、其他类型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对山东佳轮及HOMERUN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
2020年2月,设备公司与山东佳轮和HOMERUN签署《轮胎质押合同》,山东佳轮和HOMERUN提供位于山东中外运弘志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仓库存放的及在途的轮胎货物作为质押物,为设备公司在货物买卖合同、其他类型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对山东佳轮及HOMERUN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
2021年9月,设备公司与山东佳轮及HOMERUN签署《三方协议书》,约定截至2021年9月1日,设备公司对山东佳轮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158,605,111.30元,及前述债权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1日,设备公司对HOMERUN享有到期债权美元19,399,435.60元,及前述债权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1年10月,山东佳轮的法定代表人及HOMERUN负责人管政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约定管政就设备公司等债权人在2017年1月起至2021年10月期间与山东佳轮、HOMERUN及相关上游客户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债权文件项下对债务人形成的法律上应获得清偿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三方协议、还款及对账文件等在最高额3.2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11月,山东科迈、青岛福迈驰和青岛中浩轩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约定山东科迈、青岛福迈驰和青岛中浩轩均就设备公司等债权人在2017年1月起至2021年10月期间与山东佳轮、HOMERUN及相关上游客户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债权文件项下对债务人形成的法律上应获得清偿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三方协议、还款及对账文件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山东科迈、青岛福迈驰分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青岛中浩轩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94亿元及相应的利息。
前述《三方协议书》约定,山东佳轮和HOMERUN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应按约定的时间点分期向设备公司偿付债权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山东佳轮和HOMERUN对彼此在《三方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山东佳轮及/或HOMERUN未按时履行任何一期债务,山东佳轮和HOMERUN的债务加速到期,设备公司有权要求山东佳轮和HOMERUN一次性偿付全部剩余债务。《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轮胎质押合同》项下约定的担保措施,继续为《三方协议书》项下设备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且争议解决的方式适用《三方协议书》的约定。
《三方协议书》签署后,山东佳轮未能按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山东佳轮和HOMERUN的债务加速到期。
鉴于被申请人违约并未支付到期债务,设备公司向位于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近日,设备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683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受理了设备公司的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设备公司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裁决山东佳轮和HOMERUN向设备公司支付债权本金人民币294,401,160.5元及按照8.5%的年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4,279,473.63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请求裁决设备公司对山东佳轮抵押的其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3号楼两户房屋及另一整层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裁决设备公司对山东佳轮质押的位于山东中外运弘志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仓库山东佳轮存放的及在途的轮胎货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请求裁决管政就山东佳轮及HOMERUN应付设备公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在3.2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请求裁决山东科迈、青岛福迈驰就山东佳轮及HOMERUN应付设备公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在1亿元债权额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请求裁决青岛中浩轩就山东佳轮及HOMERUN应付设备公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在0.94亿元债权额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设备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6万元及仲裁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
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683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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