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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雨润”)及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赵加建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7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1年8月7日临2021-046公告),现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赵加建

  地址:宿迁市沭阳县沭城街道常州路西湖玺庄园3-2幢

  被告一: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博

  地址: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1号

  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明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二、起诉方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6 年4月8日,原告借用第三人名义与被告句容雨润签订《句容雨润国际广场项目商业百货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句容雨润承包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7年4月21日项目竣工验收。被告句容雨润至今未完成审计,也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句容雨润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句容雨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 10,395,031.02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赵加建的起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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