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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下转D58版)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胡丹锋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1,57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因董事张伟丽、益智、周丽红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制定《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因董事张伟丽、益智、周丽红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权前,将员工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等;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因董事张伟丽、益智、周丽红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3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3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并办理融资租赁及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黄蜂”)拟投资7亿元用于购买高空作业平台等主营设备,拟向具有相应资质且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开展净融入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了大黄蜂业务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大黄蜂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投资并办理融资租赁及对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35)。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13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33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2月6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报酬拟授权公司经理层讨论决定,聘期一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 1981 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 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 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公司审计业务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以下简称“杭州分所”)具体承办。杭州分所于 2017年 5 月 24 日成立,已取得浙江省财政厅的执业证书(证书编号:110101563303)。杭州分所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市民街200号圣奥中央商务大厦3501室,目前拥有176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32名,杭州分所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目前,所内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202名,最近一年净增加6名;截至 2020 年末有 1267 名注册会计师,最近一年净增加88名,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3、业务规模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业务收入21.96亿元。上市公司2020年报审计210家,收费总额 2.79 亿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00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 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受(收)到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行政处罚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旭宏,注册会计师,2004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业提供过挂牌、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拟签字会计师:陈颖,注册会计师,201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业提供过挂牌、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2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30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与上期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并且较好的完成了公司 2020年度审计工作,继续聘请其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且该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35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投资并办理融资租赁

  及对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黄蜂”)。

  ●担保人名称: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拟对大黄蜂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担保额度。截至2021年12月6日,公司为大黄蜂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3,040.18万元。

  ●本次担保有反担保。

  ●截至2021年12月6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大黄蜂拟投资7亿元用于购买高空作业平台等主营设备,拟向具有相应资质且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开展净融入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了大黄蜂业务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大黄蜂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并办理融资租赁及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旭明

  注册资本:11,67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经济开发区通济街60号2楼212室(丽景民族工业园)

  成立日期:2019年3月28日

  经营范围:高空作业平台、多功能电力维修抢修平台、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机械设备、液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租赁、销售、维修服务;建筑工程安全设备及成套设备租赁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大黄蜂94.21%的股权,大黄蜂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备注:2020年度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3、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4、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申请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大黄蜂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具体事宜,包括选择、确定、引进新的具有相应资质且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签署融资租赁协议和担保协议,在大黄蜂总融资额度内对融资对象、融资金额、担保金额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融资租赁方式、期限、担保方式等具体事项。

  5、大黄蜂其他股东愿意就上述担保事项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数额以其持有的大黄蜂的全部股权价值为限。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大黄蜂提供担保为子公司业务经营需要,支持了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大黄蜂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业务经营资金需求的问题,支持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269,652.1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86%。

  截至2021年12月6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2021-136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2日

  至2021年12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1、2、3事项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6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7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6、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1、2、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为本次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议案5:江正兵。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0日8:30-11:30时

  登记地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6038116

  联系传真:0571-88258777

  联系人:周旭明 陈萍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37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张雷宝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公司 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理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的条件及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2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2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12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68号华铁创业大楼

  收件人:周旭明

  邮编:310019

  电话:0571-86038116

  传真:0571-8825877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雷宝

  2021年12月7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31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3日以书面、邮件方式提交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勇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了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3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3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并办理融资租赁及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大黄蜂拟投资7亿元用于购买高空作业平台等主营设备,拟向具有相应资质且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开展净融入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了大黄蜂业务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大黄蜂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投资并办理融资租赁及对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3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1-132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7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0,255.4505万股的1.7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5年5月29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68号华铁创业大楼1幢10层

  注册资本:90,255.450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经营范围:应急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租赁、销售、维修服务,高空作业平台、抢修维修平台、液压机械、应力监测与调节设备的租赁、销售、维修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安全技术开发服务,建筑工程安全设备及成套设备租赁与技术服务,建筑设备材料的租赁,钢结构工程及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安全维护,安全工程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建筑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3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了本激励计划,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为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7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0,255.4505万股的1.7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有效期内标的股票数量为6,478.1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0,255.4505万股的7.18%。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华铁应急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7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部职工人数1,705人的比例为2.76%。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2.50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2.5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2.3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0.11元。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至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A”,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系数为9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系数为8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系数为5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要提供建筑支护设备、地下维修维护及高空作业平台租赁,战略布局城市运维领域,服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设备安装、运输和维修保养等。得益于整体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建筑持续繁荣的同时,以高空作业平台为代表的城市运维设备服务需求快速提升。对标国外成熟市场,从人均保有量、产品渗透率来看,中国高空作业平台远未达到成熟期,未来至少还有5-10倍成长空间。公司顺应市场发展,经营重点逐渐转向城市运维领域,并积极把握数字化带动的产业变革机遇,背靠巨大存量市场,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

  依据行业特点来看,公司更依靠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拓展业务、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据此,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使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等各方人才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2年至2024年实现的累计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9.89亿元、71.74亿元、130.33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 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华铁应急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下转D5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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