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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核查之专项核查报告(上接C7版)

  (上接C7版)

  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拟认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

  综上,发行人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各份额持有人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6)限售安排及相关承诺

  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针对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后的减持安排,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各份额持有人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①本人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②本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③本人认购本次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

  ④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⑤本人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承诺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所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合规性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的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业务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同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中证投资、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且发行人已对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前述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且实施本次战略配售已完成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业务指引》《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且符合《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求,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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