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1-08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棵树”或者“债务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四川三棵树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19,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四川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5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60,000万元,2021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万元,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近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杰先生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羊安支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羊安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四川三棵树与成都农商行羊安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9,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杰先生拟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四川三棵树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31,0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黄盛林
4、注册地址: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
5、经营范围:水性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新材料、水基型胶粘剂、地坪漆及其他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生产、销售;工具、辅助材料、建店物料销售;室内外装潢设计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如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待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项目和时限经营)。
6、与本公司的关系:四川三棵树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成都农商行羊安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羊安支行
3、保证金额:9,5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计算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二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计算至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保证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资金需要。四川三棵树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87,36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74.0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52,36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60.10%。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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