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1-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正在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根据参与对象实际认购和最终缴款的审验结果,公司实际收到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款人民币60,250,000.00元,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者实际认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0万股,其中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对应的认购股票数量为45.00万股,占本次持股计划份额总数的4.50%。该预留份额暂不分配,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加对象及认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
公司将通过一次性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000.00万股公司股票过户至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1-080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8,031.11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京运通”或“申请执行人”)已对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仁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公司本期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于2017年10月20日分别与新佳仁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1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1,969,415瓦,单价每瓦2.90元,货款总额人民币9,271.13万元;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2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0,000,000瓦,单价每瓦2.92元,货款总额人民币8,760.00万元。合同签署后无锡京运通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分别供货31,969,385瓦和29,999,970瓦,新佳仁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无锡京运通支付上述货款。刘立祥于2018年1月5日向无锡京运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由刘立祥承担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赔偿责任。本公司及无锡京运通到期未收到上述货款,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43)。
2020年7月,公司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合同一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020)苏02民初2号】以及合同二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019)苏02民初566号】,判决新佳仁公司向京运通支付合同一货款92,711,21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二货款87,599,912.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刘立祥对上述新佳仁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45)
公司于2020年8月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新佳仁公司请求:判令撤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566号】、 【(2020)苏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京运通)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48)。新佳仁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诉讼的最新进展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未履行判决,公司于2021年9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两案强制执行,主要内容如下:请求强制执行【(2019)苏02民初566号】和【(2020)苏02民初2号】判决内容,即被执行人一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80,311,128.90元并支付违约金、被执行人二刘立祥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一及被执行人二加倍支付自2021年1月3日起至其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2021)苏02执522号】【(2021)苏02执523号】,主要内容如下:目前被执行人新佳仁公司、刘立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新佳仁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公司本期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1-075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7日在公司30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因情况紧急,由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冯焕培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以现场投票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乐山二期22GW单晶拉棒、切片项目的议案》。
详细公告《关于投资建设乐山二期22GW单晶拉棒、切片项目的公告》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详细公告《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的议案》。
详细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的公告》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1-076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
乐山二期22GW单晶拉棒、切片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乐山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即京运通乐山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二期项目原预计建设规模为12GW,现因技术进步、设备升级等原因提升至22GW)及相关配套设施。
● 投资金额:总投资约为55亿元(人民币,下同)。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对公司2021年业绩无重大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和能耗指标审批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投资涉及的投资概算金额仅为公司在目前条件下的计划数和预估数,鉴于该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力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本项目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一、对外投资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在京运通乐山24GW单晶拉棒切方项目一期(12GW)项目(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61)有序开展的情况下,决定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建设实施二期项目,即乐山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二期项目原预计建设规模为12GW,现因技术进步、设备升级等原因提升至22GW),总投资约为55亿元。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12月7日签署了《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GW单晶拉棒切方项目第二期投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上述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投资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已在四川省乐山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硅片有限公司,根据现有情况,公司拟将其作为乐山二期项目的实施主体开展相关工作。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
1、项目投资内容:乐山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
2、项目地点:乐山市五通桥区。
3、投资概算:项目总投资约55亿元。
(二)本项目建设计划
本项目计划于取得用地手续和能评手续、且500亩用地达到“五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道路、通电讯、通排水和场地平整)条件后即开工建设,建设工期6个月。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投产、达产,可适当顺延。
(三)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对本项目行使宏观管理职能,督促丙方按本协议的投资规模、建设进度等按期完工达产。积极争取将该项目列为省重点项目,同意将本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并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乙方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消防、电力、供排水和工业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保证项目用地在取得土地手续和能评手续后三个月内达到“五通一平”条件,确保本项目顺利建设。甲方或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及时向项目公司提供并落实各项补助、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乙方依法按期提供土地。甲、乙方协助丙方完成建设规划施工许可和能耗指标审批。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丙方在乐山市五通桥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进行税务登记等事项;未经甲、乙双方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将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等关系迁离五通桥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合法诚信经营;在符合企业用工要求前提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企业员工。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产生争议时,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依法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甲、乙双方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丙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单晶拉棒、切片环节的产能规模及市场占有率,并有利于发挥公司在该领域的技术、人才、管理、成本、效率等竞争优势,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本项目对公司2021年业绩无重大影响。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和能耗指标审批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已设立全资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硅片有限公司,根据现有情况,公司拟将其作为乐山二期项目的实施主体,后续如有实际需要,公司可能对项目公司做出调整和变动;
(三)本次投资涉及的投资概算金额仅为公司在目前条件下的计划数和预估数,鉴于该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力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四)本项目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GW单晶拉棒切方项目第二期投资补充协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1-077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为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 本次增加预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增加拟担保发生额合计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下同),实际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12亿元(不含本次担保)。
●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授信、履约等业务提供预计担保的额度。增加拟担保发生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对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公司根据拟融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预计担保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1、被担保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具体被担保公司清单详见附表。
2、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实际发生担保时,被担保方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其他全资子公司(含本次预计担保批准期间内新设立或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使用,被担保方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其他控股子公司(含本次预计担保批准期间内新设立或收购的控股子公司)使用。
3、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4、反担保安排:无反担保。
5、在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预计担保额度内全权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每一笔担保的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担保事宜。
6、本次授权的担保额度使用期间为自本事项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对于超出本次预计担保范围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本公告“附表:被担保公司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金融机构核准或与相关方签订协议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预计担保额度内全权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0.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6.13%,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12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6.13%,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附表:被担保公司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2)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续)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1)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注册成立,故无2020年度财务数据;(2)京运通(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注册成立,山西京运生态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注册成立,三家公司目前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及利润。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1-078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长单销售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
● 合作数量: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买方”)拟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向我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采购6亿片单晶硅片。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参照PVInfoLink最新公布的单晶硅片均价折算)及排产计划测算,预计销售金额总计约36.00亿元人民币(含税)。上述销售金额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实际采购价格采取月度议价方式,合同交易总额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起生效。
● 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前最后一笔贸易合同关系已经开始但尚未履行完毕,则该合同期限续延至该最后一笔订单履行结束。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如本合同顺利履行,可能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长单框架合同,具体销售价格采取月度议价方式,最终实现的销售金额可能随市场价格产生波动。上述销售金额为预估金额,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受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京运通与买方签订了《硅片采购框架合同》。买方拟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向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6亿片单晶硅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签订本合同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单晶硅片,预计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销售数量为6亿片。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主要办公地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252,347.48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名称: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327,6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公司名称: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同对方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公司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合同签署前,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公司及子公司硅片产品的客户,经营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127.02亿元,净资产58.34亿元;营业收入96.64亿元,净利润8.06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卖方: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
买方: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作数量:买方拟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向卖方采购6亿片单晶硅片,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参照PVInfoLink最新公布的单晶硅片均价折算)及排产计划测算,预计销售金额总计约36.00亿元人民币(含税)。
(三)定价机制:依据当期市场行情,买卖双方友好协商,采取月度议价方式进行定价。
(四)付款方式:由买方依据对应月度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付款。
(五)交货地点和方式:由卖方按照采购订单/月度合作协议约定的具体交期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
(六)履行期限: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前最后一笔贸易合同关系已经开始但尚未履行完毕,则该合同期限续延至该最后一笔订单履行结束。
(七)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政策原因、新冠病毒疫情、疫情防控政策),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如任意一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对方的损失扩大,则有告知或补救义务的一方应就此扩大部分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同意对本合同下出现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向原告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承担对方发生的所有合理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食宿、调查费等。
(九)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起生效。
(十)合同签署时间:2021年12月7日。
(十一)合同签订地:浙江义乌。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如本合同顺利履行,可能对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以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二)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合同为长单框架合同,合同双方约定了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销售数量,具体销售价格采取月度议价方式,最终实现的销售金额可能随市场价格产生波动。上述销售金额为预估金额,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受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硅片采购框架合同》;
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2021-079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3日14 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公司412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3日
至2021年12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 2021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1日(星期二)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二) 登记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公司证券部。
(三) 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
3、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以到达邮戳为准。以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的,上述授权委托书原件应至少在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下午1:30前送交至公司证券部。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会议联系人:刘昆昆
联系电话:010-80803979
联系传真:010-80803016-8298
公司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邮政编码:100176
(二)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等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1-081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辞去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今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仁德先生和副总经理王志民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年龄原因,朱仁德先生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职务,王志民先生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时起生效。
朱仁德先生、王志民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在本公司的其他职务不变。
朱仁德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本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补选董事。
朱仁德先生、王志民先生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衷心感谢朱仁德先生、王志民先生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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