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孙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于近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最高法民申6942号、(2021)最高法民申6943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二、 申请再审的进展情况
诉讼一: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自贸试验区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西路99号15、16层
裁定结果:驳回舟山翰晟的再审申请。
诉讼二: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自贸试验区内)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萧山宁围街道
裁定结果:驳回舟山翰晟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舟山翰晟已将上述诉讼案件所涉及的预付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故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律师商讨上述案件所涉及预付款的后续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942号;
2、《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943号。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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