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 2021-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的概述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披露了《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自然人陈烨铭(以下简称“原告”)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4日,公司在《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中披露: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长沙市中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21年5月25日,公司在《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中披露: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长沙市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自然人陈烨铭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院做出的(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湘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4.84元,由陈烨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910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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