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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奇精转债”2021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1-089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2月14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2月14日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1年12月14日支付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奇精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奇精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524。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3.30亿元。

  (六)发行数量:330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金额: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

  (九)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18年12月14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4年12月13日。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14.76元/股,最新转股价格13.98元/股。

  (十三)信用评级情况: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奇精控股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十六)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奇精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本期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1.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2月14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2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奇精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可转债本期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鸣琦、田林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1号

  联系电话:0574-65310999

  传真:0574-6531087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骏、陈航飞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5楼

  联系电话:0571-85316108

  传真:0571-8511530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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