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9 证券简称:正元地信 公告编号:2021-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32,549,552.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636,825.84元(截至2021年11月25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对截至2021年9月30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的应收账款29,089,999.97元计提坏账准备18,205,055.98元。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的情形,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的情形,从而导致部分或剩余未计提部分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就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的应收账款事项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1378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590140954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
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12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立即偿还原告探测工程欠款人民币32,549,552.00元。
2、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为人民币2,636,825.84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中标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因机构改革,现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权利义务依法由其承受)组织的呼和浩特市老旧小区等重点地区地下管线普查项目一标段和四标段,双方签订了两份《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一标段单价为人民币3,400.00元,四标段单价为人民币3,300.00元,最终工程总价款按照实际探测长度据实结算。
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了义务,该项目已通过了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组织的专家验收会,完成了验收。另外,依据工程监理单位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工作量确认单,原告在该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工作结算长度为11,259.17公里。工程结算总价款应为人民币37,479,552.00元。但自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仅于2016年12月7日支付人民币4,930,000.00元,尚欠人民币32,549,552.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对截至2021年9月30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的应收账款29,089,999.97元计提坏账准备18,205,055.98元。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的情形,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的情形,从而导致部分或剩余未计提部分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
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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