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141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500万元及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汉中院”)于2021年11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96民初102号)。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中珠医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商银行向江汉中院提起诉讼,江汉中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5日,浙商银行出资3亿元认购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许德来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由中珠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许德来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4月24日,为保证浙商银行的投资本金及期间受益,中珠医疗根据《承诺函》约定,将5,000万元资金作为质押保证金转入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因浙商银行认为公司应对《承诺函》的无效具有重大过错,因而浙商银行向江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江汉中院判决中珠医疗向浙商银行赔偿债务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差额补足协议》项下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以2500万元为限),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江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汉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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