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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转债代码:110801        转债简称:继峰定01

  转债代码:110802        转债简称:继峰定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7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11月18日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继峰定01”和“继峰定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1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继峰定01”

  1、债券简称:继峰定01

  2、债券代码:110801

  3、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债券期限:6年,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

  6、转股期限:2021年2月5日至2025年11月17日

  7、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7.9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7.21元/股。

  8、债券利率:第一年为3.00%、第二年为3.00%、第三年为3.00%、第四年为3.00%、第五年为3.00%、第六年为3.00%。计息起始日为发行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继峰定02”

  1、债券简称:继峰定02

  2、债券代码:110802

  3、发行总额:人民币7.182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债券期限:6年,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

  6、转股期限:2020年12月24日至2025年11月17日

  7、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7.4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7.03元/股。

  8、债券利率:第一年为3.00%、第二年为3.00%、第三年为3.00%、第四年为3.00%、第五年为3.00%、第六年为3.00%。计息起始日为发行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报告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3.0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3.0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7日

  (二)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11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继峰定01”和“继峰定02”全体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次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3.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2.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3.0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含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3.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璎珞河路17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616370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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