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结案
2、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拜费尔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3、 判决结果:支持子公司拜费尔向原告(反诉被告)周皓返还货款40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和部分律师费,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周皓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子公司拜费尔的诉讼请求。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告周皓支付600万元货款后尚未提货,公司尚未对该销售事项确认收入,截至本公告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子公司拜费尔已按照判决结果向周皓返还400万元货款,以及利息、律师费和诉讼费合计162,191.2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预收款剩余金额1,837,808.77元将计入本年度的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54%,所占比例较低。判决结果法院驳回子公司拜费尔提出的周皓尚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600万元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1.19%,所占比例较低。本次诉讼事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自然人周皓先生因口罩《销售合同》买卖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021年7月,拜费尔就与周皓先生的口罩《销售合同》买卖纠纷向法院提出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2021年11月,拜费尔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根据本次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截至本公告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子公司拜费尔近日已按照判决结果向周皓返还400万元货款及利息86,071.23元、律师费40,000元和诉讼费36,120元,合计4,162,191.23元。至此,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原告周皓支付600万元货款后尚未提货,公司尚未对该销售事项确认收入,截至本公告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子公司拜费尔已按照判决结果向周皓返还400万元货款,以及利息、律师费和诉讼费合计162,191.2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预收款剩余金额1,837,808.77元将计入本年度的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54%,所占比例较低。判决结果法院驳回子公司拜费尔提出的周皓尚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600万元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1.19%,所占比例较低。本次诉讼事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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