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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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企业共青城正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正融”)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787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共青城正融于2020年6月28日、2021年3月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送达的《仲裁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56542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509号】。共青城正融因与郝日芳股权回购纠纷案向贸仲委提出仲裁申请,贸仲委受理此案并作出生效裁决。裁决支持仲裁请求:郝日芳向共青城正融支付本金、回报收益款及资金利息损失,并赔偿共青城正融律师费、承担仲裁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2021年3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控股企业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关于控股企业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共青城正融与郝日芳执行一案,贸仲委(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5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共青城正融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日芳给付人民币74,086,414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划拨了郝日芳的银行存款、保险现金价值993,260.85元,将郝日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共青城正融收到执行款980,928.24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12,332.61元。本案执行标的剩余人民币73,105,485.76元本金及利息、对应的执行费等未能执行。
因郝日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贸仲委(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5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共青城正融发现郝日芳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共青城正融已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收到部分执行款项,公司将继续寻找郝日芳执行线索,如发现郝日芳具备履行能力时,共青城正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787号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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