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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54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贵银业的诉讼请求。

  4、案件情况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5月4日、2017年3月4日、2017年6月29日和2020年10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54号,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10月8日计算到还清之日止);

  (3)驳回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656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150,000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6,6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56,656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150,000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6,6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为终审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将赔偿公司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近日,赔偿款及资金占用费27,108,410.96元已转入公司账户,将增加公司相应的非经常性损益27,108,410.96元。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54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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