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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1-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温志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经出席董事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1-06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能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由于2017、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规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7724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情形已消除,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由于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1.1条和13.3.1条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9月18日开市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年,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的内容优势,整合优化现有资源,聚焦主营业务,剥离和处置协同效应较差的资产,实现资金回流;同时持续投入市场拓展的工作,保持与优质客户的良好业务关系,切实提高了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1105号)显示,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8,573,372.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291,361.3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3,170,194.47元。同时,根据大华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752号)显示,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已消除,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五)项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的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司2020年度业绩情况,虽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但2020年度审计报告未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的需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其他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鉴于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将由“ST仁智”变更为“仁智股份”,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恢复为10%。

  三、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1-06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9年12月13日,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材料”)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于2021年12月12日到期。2021年12月12日,各方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协议签署,不会导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协议签署的背景

  2019年12月13日,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西藏瀚澧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1,387,0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委托期限为两年。该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平达新材料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泽虹女士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

  为了促进公司的稳定以及长远发展,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于2021年12月12日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1、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金环 身份证 330321************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002629,以下简称“ST仁智”)股份81,387,0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拥有ST仁智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81,387,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6%,成为ST仁智的控股股东。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4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中对前述事项予以了披露。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作出变更,并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遵守:

  1、 原协议第五条第(一)款:“(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除非依约终止。”

  现变更为:“(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若本协议依约终止,则《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2、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已作约定的,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各方按原协议约定履行。

  3、 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次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女士本次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签署的协议有利于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以及经营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四、备查文件

  1、《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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