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21-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30日
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2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f持有51.70%股份的股东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调整公司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客机腹舱货运业务承包经营收入持续关联交易2021-2022年度上限的议案
(2)关于修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1年11月12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12月30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30号国航总部大楼C713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议案2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议案3、4、5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3、4、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国泰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五) 其他事项
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在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时尚未结束,为配合做好防疫工作,维护股东及参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本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如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须遵守北京市有关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及要求,并做好个人防护。请出示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并遵守测温流程,主动扫描、出示“北京健康宝”绿码。抵达会场时,请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引导,配合落实参会登记、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防疫工作要求。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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