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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5版)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7版)

  (上接C25版)

  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本机构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上市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对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1050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中国移动于2021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2928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中国移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2919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主体资格,其不存在以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七)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因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述‘纠纷’应当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现欺诈、疏忽或违反责任等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依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提起的派生诉讼;2、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针对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三、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因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述‘纠纷’应当包括: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现欺诈、疏忽或违反责任等不当行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依据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提起的派生诉讼;2、因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三、本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因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述‘纠纷’应当包括: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现欺诈、疏忽或违反责任等不当行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依据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提起的派生诉讼;2、因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将严格遵守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境内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发行人损失;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境内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承诺及时披露本公司无法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四、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将严格遵守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及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规则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重大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和产业的持续发展,电信行业从通信服务持续向信息服务拓展延伸,市场竞争从单一产品服务竞争向更高形态的通用平台与生态系统竞争演变。一方面市场参与者更加多元,行业竞争格局愈发复杂多变,另一方面数字化服务融合创新不断深化,产业链上下游都在积极占据价值“高地”,拓展信息服务新领域的窗口期正加速收窄。在传统的通信服务领域,我国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整体面临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基础通信业务资费持续降低、部分互联网应用替代等不利因素,公司的传统业务收入压力较大。在新兴的信息服务领域,存在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软件和应用开发商、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和数字内容提供商等众多厂商,公司将面临更加多元化的竞争。前述因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5G业务商业模式尚不成熟的风险

  2019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放5G牌照,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已累计开通5G基站达50万个,为全国地市以上城区、部分县城及重点区域提供5G服务。当前5G应用处于发展初期,相关产业链发展、技术研发等尚待进一步成熟,未来发展仍面临技术更新、成本优化、模式落地和市场推广等多方面不确定性,同时5G需要与各行业在标准制定、设备研发、产品应用等环节进行深度融合,融合进度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前述因素可能对公司5G发展效益、未来竞争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业务转型拓展未达预期的风险

  面对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公司积极推动业务发展从通信服务向信息服务拓展延伸,业务市场从ToC向CHBN全向发力、融合发展,发展方式从资源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转型发展对公司网络实力、技术研发、产品服务、人才队伍和品牌渠道等多方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无法持续有效地提升相应的能力水平,或市场情况发生不确定变化,则可能导致公司的业务转型拓展未达预期,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上游产业链受国际环境影响的风险

  公司上游产业链为电子信息制造等相关行业,涵盖了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和计算机设备等各类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对全球化的供应链体系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容易受到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等外部因素的冲击。若未来上游产业链进一步受到外部因素的冲击,导致公司所需的设备和服务出现价格波动、供应短缺或中断等情况,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的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安全工作在内涵与外延上不断丰富和延伸,覆盖了基础网络和信息系统生产运行的方方面面。近年来,信息通信领域各种网络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攻击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对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冲击愈发明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正在成为网络攻击的重点目标,重要数据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公司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持续构建以风险感知、主动监测为核心的积极网络安全防御体系保障网络安全,但仍无法完全避免出现问题。若公司的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出现问题,可能使得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能力受到影响,造成自身、客户或社会损失,或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对公司的市场形象、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通信及信息服务的基础技术处于持续更新迭代之中,技术体系构成日益复杂,迭代融合速度逐步加快。若未来公司未能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关键技术未能实现突破,性能指标未能达标准,可能导致公司技术研发不达预期,未能完成技术升级迭代,进而无法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可能对公司技术研发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国家对电信行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实施业务分类许可、频谱资源规划分配等政策,旨在引导行业的合理竞争及健康发展,保障社会获得普遍的电信服务。在依法发放电信业务牌照、分配无线电频率和制定网间结算标准等基础上,国家持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主要包括:推动“提速降费”,提高网络速率,有效降低网络资费;实施“携号转网”,促进市场流动性,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放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限制,以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电信企业,稳妥推进电信行业开放。

  相关行业政策在促进社会消费和产业发展、惠民便民、给公司带来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公司未来的价值经营和保有造成一定压力,并将加快行业开放进度,使国内电信行业参与者更加多元化,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能无法率先获得带来竞争优势的政策许可或频谱资源,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产品资费水平下降、市场份额减少和盈利能力下滑,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禁止美国人士交易公司证券的风险

  2020年11月12日,时任美国总统签署第13959号行政命令(于2021年1月13日经第13974号行政命令修订)并规定:除豁免情形外,自2021年1月11日起,禁止任何美国人士交易特定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受限制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任何该等公开交易证券的衍生证券或为该等公开交易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以下简称“受限制证券”);自2021年11月11日起,禁止任何美国人士持有受限制公司的受限制证券。行政命令同时授权美国财政部长及美国国防部长(经与美国财政部长协商后)将其他实体列为受限制公司;以上针对受限制公司的禁令将于该实体被列入受限制公司名单后60日生效。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于2021年1月8日将公司列入受限制公司名单。

  2021年6月3日,现任美国总统签署第14032号行政命令,修订第13959号行政命令及废除第13974号行政命令并规定:除特定豁免情形外,自2021年8月2日起,禁止任何美国人士交易包括公司在内的受限制公司的受限制证券,但允许其在2022年6月3日前进行以清仓受限制证券为目的的交易;美国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撤销此前为实施第13959号及第13974号行政命令而发布的命令或禁令。

  上述行政命令及美国相关部门可能进一步发布的命令或禁令,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与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

  (九)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境内设立的A股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公司为一家根据《公司条例》注册于中国香港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红筹企业,根据公司注册地和境外上市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设置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制定了现行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若干意见》及《实施办法》,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等境内法律法规修订或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使得公司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在部分公司治理安排方面,发行人与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A股上市公司相比仍存在一定差异,相关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公司治理”之“二、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

  (十)A股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权利保护面临一定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的A股股东可以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其权益。

  公司注册于中国香港,受香港法院管辖。若A股股东拟于香港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鉴于内地与香港司法制度在审理依据、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该等股东须提供可获得香港法院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登记记录等各项证明文件,因此其通过诉讼手段寻求权利保护仍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并于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于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但是于该安排项下提起诉讼的结果及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相关程序、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但该安排目前尚未生效。若A股股东拟跨境行使或维护权利,可能需承担额外的成本和负担。

  (十一)公司注册地、上市地和生产经营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合规与监管风险

  公司注册地、上市地和生产经营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发布、更新适用于公司或子公司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则,公司需要同时接受境内外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法规。如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则公司存在被处罚或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可能性。若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机构或组织对公司实施限制、制裁等措施,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股份登记及股东名册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并拟于上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将由中国结算按照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办理登记、存管与结算,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可以证明A股股东的股东身份。A股股东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应当按照中国境内相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中国境内建立并存放股东名册(以下简称“中国境内股东名册”),该中国境内股东名册是A股股东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法证明。公司现有且存放于中国香港的股东名册(以下简称“中国香港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港股股票的信息,不会载入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的信息。中国境内股东名册与中国香港股东名册将共同记载本次发行后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信息。

  五、发行人股票无面值并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交所进行交易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红筹企业,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注册公司的面值制度自2014年3月3日起被全面取消,因此公司股份无面值。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拟于上交所上市,根据中国结算关于股票登记结算的相关规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人民币结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无面值,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交所进行交易。

  六、发行人美国存托股份已于纽约证交所退市

  纽约证交所基于相关行政命令对公司美国存托股份启动退市程序,并于2021年5月7日向美国证监会提交表格25,作出关于公司美国存托股份退市的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自纽约证交所退市,并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履行后续所需程序。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普华永道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3个月期间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1)第0076号审阅报告,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总资产为17,709.47亿元,较上年年末上升4.63%;总负债为6,239.26亿元,较上年年末上升8.4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11,431.11亿元,较上年年末增长2.6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百万元

  

  2021年1-9月,公司经营业绩良好,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实现营业收入6,486.3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92%;净利润870.8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5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69.6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6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7.5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7%。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百万元

  

  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91.16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90%;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11.11亿元,现金净流出较上年同期增长52.40%,主要系公司当期赎回理财产品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购买债券基金有所增加所致;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88.11亿元,现金净流出较上年同期增长10.83%。'

  (下转C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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