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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金杜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大华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877 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6199 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330 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333 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331)、《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332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万邦评估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单位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单位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单位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票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本单位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股东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宁波持欣、宁波持鹤分别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单位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单位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单位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票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本单位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赵守江、朱晓明等30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票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本人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股东相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四)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开展自营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而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少量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六)公司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取得发行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2号指引》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七)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8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76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16日
(三)股票简称:物产环能
(四)股票代码:60307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57,954,442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431,8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0,431,800股,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100,431,8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12月16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间接持股比例=∑相关股东在间接持股主体的股权比例×间接持有主体在发行人的股份比例
公司持股平台为杭州持泰、杭州持瑞、宁波持鹤、宁波持鹏和宁波持欣,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持股平台持股情况如下: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物产中大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物产中大直接持有公司66.00%股权,通过物产金属和物产国际间接持有公司4.00%股权,本次发行后,物产中大直接持有公司54.12%股权,通过物产金属和物产国际间接持有公司3.28%股权。
物产中大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其股票代码为600704.SH。物产中大基本情况如下:
注:根据物产中大2021年7月6日披露的《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物产中大新增限制性股票133,850,000股,物产中大总股本变更为5,196,032,040股,国资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25.41%,交通集团持股比例变更为17.17%。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国资公司为物产中大控股股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浙江省国资委分别通过国资公司及交通集团间接持有物产中大25.41%及17.17%股权,为物产中大实际控制人,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100,755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00,431,8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4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7.70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10,033,200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90,141,689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9,60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247,311股,合计256,911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2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4,865.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8,823.46万元。大华会计师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65号)。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6,042.38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65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60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48,823.46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80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8713元(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6199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877号)。
公司2021年1-9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基于2021年1-9月审阅数据,公司预计2021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521.32亿元至621.32亿元,较去年增长73.40%至106.6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505.30万元至89,955.55万元,较去年增长44.18%至78.8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8,008.02万元至85,458.2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9.90%至75.79%。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1年6月30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发行费用支付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称为“甲方一”,本公司实施募集投资项目主体之子公司成为“甲方 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发行费用支付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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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丁旭、邓睿
项目协办人:王云锐
项目经办人:吴霞娟、李柄灏、漆宇飞、于鹏、毕志聪、乐宇航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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